煤矿事故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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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与处理华北科技学院徐景德010-61595112,xujd1430@126.com2012年11月个人简介1987年毕业于东北大学安全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1987—1992年在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安全工程教研室任教;1995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获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博士学位,1995年-至今在华北科技学院工作,先后任安全系实验室主任、系主任助理、安全培训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科办主任。2003—2005年及2008—2012年分别在中国科技大学力学博士后流动站和北京理工大学兵器科学与技术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可燃性气体与粉尘爆炸传播规律方向的研究,2003年获得国家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目前研究方向为气体爆炸事故规律研究,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及事故分析。主要内容一、伤亡事故二、事故报告三、事故调查处理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五、事故调查人员的权力六、事故单位七、事故现场勘查八、事故原因分析九、事故调查报告一、伤亡事故1、事故的概念概念:以人为主体的系统,在为了实现某一意图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与人的希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特点:事故是一种具有危害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性(在人的预期之外)、紧急性(延续时间极为短暂、短时间内散发大量有毒物质和巨大能量逸散)等特征的非预谋性事件。2.伤亡事故概念及事故等级划分伤亡事故概念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中毒,称为伤亡事故。伤亡事故等级(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93号发布)(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政法【2008】212号文《煤矿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3)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3、事故分级划分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0人,重伤人数>100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2)重大事故——死亡人数≥10—29人,重伤人数≥50人,<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3)较大事故——死亡人数3—9人,重伤人数≥10,<5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人数1—2人,重伤人数<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4.事故等级界定原则以单项指标界定—若某起事故只发生一项指标,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或经济损失,则可根据此单项指标“对号入座”,界定事故等级。按最高项指标界定—若某起事故可能同时发生两项或三项指标,则可根据最高一项指标界定该事故的等级。如:某起事故死亡1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该起事故应按最高指标重伤人数10人界定为较大事故。4.事故等级界定原则伤后死亡参与界定—若某起事故的三项指标均为较大事故,如死亡9人等;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又发生伤后死亡1人,则该起事故应以死亡10人界定为重大事故。超月界定原则—若某起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天的,应在抢险救灾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并以重新核定数字为准,界定该事故的级别。5.煤矿伤亡事故类别《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煤矿事故分为8个类别:(1)顶板事故: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3)机电事故: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4)运输事故: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5.煤矿伤亡事故类别《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煤矿事故分为8个类别:(5)放炮事故: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6)水害事故: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7)火灾事故: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8)其他事故:以上七类意外的事故。当事故类别、级别界定发生争议时,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仲裁。二、事故报告1.关于事故报告规定的目的事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必须及时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处理,因此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及时,可以尽早进行救援,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事故伤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得到抚恤,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给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出现和时限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2.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企业事故瞒报现象隐瞒事故死亡人数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将事故由责任事故改为非责任事故毁坏事故技术资料将事故责任推倒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上4、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6.处罚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2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三、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要求(一)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二)三项基本要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2.煤矿事故调查权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征求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3.事故调查权限的特别规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煤矿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煤矿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2.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1)必须接受过事故调查技术和事故调查方面知识的全面培训,具备事故调查方面的丰富专业知识;(2)与事故矿井无利益关系;(3)对事故后果不承担责任;(4)组长具有事故调查方面的经验,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两个查明(1)查明矿井的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等矿井基本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个认定、三项提出(一)一个认定: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二)三项提出:提出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五、事故调查人员的权力有权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有权进行拍照、实物取证有权索取资料和听取人证有权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现场鉴定六、事故单位(一)限时报告事故(二)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三)保护事故现场1.积极组织抢救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后,若事故现场条件允许(冒顶、触电等),带班干部和班队长,应在汇报事故的同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现场抢救。预案抢救—煤矿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程序报告事故外,应同时在专业救护队、总医院医生和有关领导到达之前的第一时间,组织启动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靠矿井自身的力量,组织预案抢救,防止灾变继发,减少事故损失。方案抢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矿山救护队等到达后,应尽快成立事故抢救指挥部,听取事故汇报、分析灾害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审定安全措施、下达决策命令、实施方案抢救。2.保护事故现场在组织抢救事故过程中,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凡与事故抢救无关的系统、设备、设施、支架等,要安排专人看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以尽快恢复生产等为理由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必须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存档备查。七、事故现场勘察1、事故现场的概念1、概念: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以及结果有关联的一切处所。2、事故现场包括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的时空范围,每一起事故都有其发生的时间和空间,主要包括事故孕育、发展、发生、蔓延的整个过程。空间范围亦很广,不仅包括事故地点,还包括事故源点、事故原点及事故后果所涉及的场所。(2)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凡是与事故原因和结果有关的,能证明事故原因和经过的痕迹物证都包括在现场范围之内。1、事故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1)现场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地实地勘察一下现场的外貌和内部大概情况,从而确定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2)中心现场的特点是,现场破坏严重,物证较多而大,基本上能反映出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程度。(3)外围现场的特征为与中心现场相连接,也可能在外围现场出现与中心现场形同的某些物证。(4)一般情况下,先确定中心现场,中心现场一经确定,外围现场就比较清楚。2、事故现场勘察的概念广义的现场勘察:在伤亡事故中凡涉及受伤人或尸体的现场,我们称它为伤亡事故现场,通过对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取证、现场勘察、伤亡者的尸、活体检验、模拟试验及综合分析等活动。狭义的现场勘察是指对以事故源点为中心的场所进行的技术调查活动。3.事故现场勘察的目的(1)查清事故的发生原因;危险物质、危险能量积聚的原因;管理上的原因(人、物、环境三方面的缺陷);安全措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漏洞;(2)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管理、技术、法律)(3)寻求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措施4.事故现场勘察的基本任务(1)查明事故的性质。(2)收集伤亡事故现场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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