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四、行政行为的功能•五、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六、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七、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消灭一、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具体涵义/四要素:1、主体要素: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职权要素: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法律要素: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部要素:是对外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行使私人权利的行为,称为个人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多选: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执行性:从属法律性•(二)单方性•(三)裁量性•(四)强制性:权力性•(五)无偿性:责任性•(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七)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九)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四、行政行为的功能•(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活动。五、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行政行为成立生效有效/无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行政主体(2)实质条件:行政职能+法律效力(3)存在要式的意思表示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包括以下四点:(1)行政主体无瑕疵(2)证据无瑕疵(3)程序无瑕疵(4)法律依据无瑕疵(5)目的无瑕疵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告知生效•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三)受领生效/送达生效•有些行政行为,需经特定的相对人受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四)附条件生效/延迟生效•是指附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当所附加的条件、期限和负担等得以满足以后,该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六、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三)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四)不可争力•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五)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亦称“自缚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七、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消灭•(一)行政行为的无效•从理论上说,在如下几种情形下行政行为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时;•(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相对人不受约束•2、相对人可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以行为成立当初存在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的效力以“自始无效”/溯及既往为原则。•撤销又分为争讼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撤销的条件:(1)合法要件缺损(2)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范围宽于“不合法”•撤销的法律后果:(1)自始无效/即时无效(2)行政主体过错时给予相对人赔偿•(三)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在实际生活中实施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内容予以改变,使其具有新的效力。•变更的意义在于其只向后失去效力,而不向前失去效力,即不具备溯及力。•(四)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后情况变化,面向未来解除成立时并无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以行政行为的原始瑕疵为理由,前者以事后的情况变化为基础;后者的效果溯及既往,前者原则上只面向未来生效。•废止的条件:•1、法律法规修改、撤销、废止•2、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五)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丧失。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为规范性•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4.准立法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非行政立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区分:•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既可以是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例如,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注:此要素为一种学说,究竟“和”还是“或者”仍在探讨中•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三种形式:•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命令服从性质•区分:•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前述行政行为的分类中:•(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1、行政处罚8、行政命令15行政执行22行政规划2、行政强制9、行政复议16行政受理23行政救助3、行政裁决10行政撤销17行政给付24行政协助4、行政确认11行政检查18行政征用25行政允诺5、行政登记12行政合同19行政征购26行政监督6、行政许可13行政奖励20行政征收27其他行政行为7、行政批准14行政补偿21行政划拨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对象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针对特定的人和事适用反复适用仅仅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效力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强调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救济(1)在我国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1)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