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合同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一、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法规1、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第一,因确定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包括范围:劳动争议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包括范围:2、劳动争议法规劳动争议法规是指在处理劳动双方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主要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者的颁行是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好的解决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争议问题。二、劳动争议的时效制度与证据制度1、劳动争议的时效制度(1)什么是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的存续达到法定期限,从而产生权利取得或者权利消灭的后果,这种法律制度被称为时效制度。其中产生权利取得的后果者,属于取得时效;而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者,属于诉讼时效。比如:甲欠乙10万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到期乙向甲索要欠款,甲请求宽限几日,至2008年5月1日乙方又来索要,甲方仍然说手中没钱,此后乙方索要欠款的要求总是被甲方以各种借口来回绝,直至2010年1月1日,该笔欠款超过诉讼时效,甲方将可以不再还款给乙方?(错误)为什么要规定时效制度?•惩罚那些“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即书上提到的“睡眠者”,鼓励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避免因发生事件的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收集不便等问题(2)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一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如索要应得的赔偿等当事人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表明当事人在积极的行使其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当事人一方向本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反映事实情况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表明了当事人积极利用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而非怠于行使权利,是一种有我国特色的协商机制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如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等,也构成时效的中断(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地震、火灾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中止,企业的劳动调解应当在30日内结束,结束调解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时效从30日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其他障碍其他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代理人的,或患病无法提起仲裁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甲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工作时被机器碾去双腿,经鉴定属于8级伤残。2008.62008.72008.82008.9甲某不得已找到当得政府以及建筑公司的上级管理机关解决问题。建筑公司与甲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甲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甲某多次找到公司索要医疗费等费用,均被拒绝。举例而言建筑公司的上级管理机关要求公司支付费用,甲再次找到公司。2008.102008.102008.10-2009.52009.10甲某将建筑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公司被迫答应支付甲某的相关费用,但是以公司经济状况不佳为由要求甲某等待一段时间。甲某多次找到公司,公司负责人拒绝见面,并再次拒绝支付费用。举例而言问题:时效的中止和时效的中断有何区别?引发原因产生重新计算和继续计算的不同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在指定的限期内不能提供由其保管有关证据,要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2、证据制度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书面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称为书证,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等物证凡是用物品外部形状、特征、质量来表明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实的,称为物证,如职工的工作证等视听资料利用录像、录音等反应的形象或者电子资料来证明一定的事实,如电脑视频记录等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的当事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仲裁机关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做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称为鉴定结论,如医疗机构对工伤等级的鉴定等勘验笔录仲裁机构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事实,对和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所制作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假设•某甲从2008年12月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并未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老板和某甲口头约定,每月给工资1500元,没有其他的福利,也没有协商关于购买劳动保险的事宜。2009年6月开始,老板以公司资金运转困难为由,拖欠某甲等工人的工资,每月仅支付600元,某甲等人多次找到老板协商,未果。2009年9月,某甲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事故,住院期间花费约2万元,某公司老板为了怕承担责任,在2009年10月某甲出院后要求某甲回家休息,不再来上班。•问:某甲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可以出具的证据包括?•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从满1个月后的第二日到某甲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购买劳动保险——补交劳动期间的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按照拖欠工资总额的50%到100%支付额外赔偿•支付工伤赔偿——因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因此需按某甲的伤残等级支付工伤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1500*2=3000元•如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其他工人的证人证言、工资支付证明等;•如何证明是否拖欠工资?——作为工资卡的银行卡支付记录、其他工人的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表示暂不予支付工资的录音资料等;•如何证明工伤赔偿?——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医疗机构或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等。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1、协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2、调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乡镇、街道等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调解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且应在15日内作出调解协议,在15日内未作出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调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如果因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3、劳动争议仲裁注意:目前在我国,除了拖欠工资的支付外,其他所有劳动争议仍然施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所有劳动争议(除工资支付外)都必须依法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当仲裁裁决没有得到执行或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3、劳动争议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曾担任审判员的;第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第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第四,律师执业满3年的。•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海口市西沙路6号•电话:66775828•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20号•电话:65303506•谢先文2008年开始在海口市某家具厂打工,因工作中将拇指锯断和工厂老板发生纠纷,谢先文不满老板给出的5000元赔偿,向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却被仲裁委以无仲裁人员资质为由予以驳回。(2)管辖原则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争议的受理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开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员有法定情况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开庭前,仲裁员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一方不予执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6)终裁裁决与起诉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其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4、劳动争议诉讼双方对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