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内各涉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5月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第三条: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4.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6.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7.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第四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评分总分合计为100分。2.检查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检查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检查分项进行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最后用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系统的实际分数。3.单项中有几个小项的,单项扣除0.5分,此项分数扣完为止,不累计扣分。4.总分小于90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90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5.检查中的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为不合格矿井。6.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1)。二云南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第三条: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4.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5.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6.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四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验收评分总分合计为100分。2.检查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检查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检查分项进行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最后用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系统的实际分数。3.总分小于85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对于85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4.检查中的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为不合格矿井。5.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2)。三云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第三条: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3.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4.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6.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7.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8.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9.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10.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11.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12.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第四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评分总分合计为100分。2.验收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验收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最后用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实际分数。3.单项中有几个小项的,单项扣除对应分数,此项分数扣完为止,不累计扣分。4.总分小于90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对于90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5.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3)。四云南省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第三条:基本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3.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5.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第四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评分总分合计为100分。2.验收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验收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最后用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实际分数。3.单项中有几个小项的,单项扣除对应分数,此项分数扣完为止,不累计扣分。4.总分小于90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对于90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5.验收中的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为不合格矿井。6.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4)。五云南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第三条:基本要求1.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2.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3.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4.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5.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6.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7.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四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通信联络系统验收评分总分合计为100分。2.检查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检查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检查分项进行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最后用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系统的实际分数。3.总分小于80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对于80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4.检查中的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为不合格矿井。5.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5)。六云南省煤矿井下避险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一)煤矿井下固定避难硐室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井下固定避难硐室验收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第三条:基本要求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