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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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卫生监督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许可证发放程序第三节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第四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节卫生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概述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主体采取卫生监督行为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特征:–法定性法典式卫生监督程序法制定专门的单行程序办法或规定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进行规定–有序性–保障和制约性卫生监督程序的分类–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具体程序和一般程序–事前、事中和事后程序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卫生执法程序必须依法设定程序与实体应当并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执法主体的告知义务相对人被告知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公正原则卫生执法人员的回避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调查事实真相平等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实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合议制方式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考虑不相关的考虑;不合理的决定)–效率原则法定程序的设立应当符合效率原则执法程序不能颠倒,须按法定步骤进行严格遵守有关期限的规定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化但提高效率不能牺牲公平、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第二节许可证发放程序概念:申请人向卫生监督机关申请发放许可证,相应的卫生执法机关审查申请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步骤、次序和方式。申请的提出–申请的事项必须是法律一般禁止、经许可方可实施的活动或事项–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申请的审核–程序性审核–实质性审核–遵守相关的时间规定许可证的颁发–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的分离–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的编号–严格遵守法定的办理期限不予许可的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节卫生监督工作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全套图纸建设项目卫生篇章–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验收阶段的卫生审查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监督前准备–现场监督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查阅或索取资料进行现场实际检查–监督后处理–总结第四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卫生监督机关认为具有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情节,拟追究法律责任时,均须立案。来源: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送检、抽检的样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检举、控告,移送的案件卫生事故–立案程序–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告知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被处罚人的程序权利听证程序(应当告知当事人,费用当事人不承担),适用的案件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式及内容送达简易程序:一般包括告知身份、说明理由、书面决定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霍震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可以侵犯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被告知权等权利执行与结案:由原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关或被处罚人所在地卫生监督机关执行。执行应从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在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行使期限内不得强制执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要求其他机关协助之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节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卫生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且相对人确属故意不履行的。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审查立案–通知履行–执行思考题某卫生局根据上级通知和统一部署,组织“打假”检查。当检查到某花生油店时,认为该店现榨现卖未经精炼的花生“毛油”不符规定,且店内加工设备落后,场所卫生差。据此,该局工作人员当场作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搬离加工设备,立即销毁现存25公斤花生“毛油”及注意店内卫生等意见。同时,检查人员未办理任何手续,带走在检查时向该店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10天后,某卫生局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送达该店。为此,该店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卫生局取走花生油店内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的行为违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3—03—15发布的《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食用。”第3条规定:“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规定:“贮存原辅材料、加工植物油的厂房应当分设并保持清洁。当原料品种或设备使用时间较长时,应将所有输出机、设备、中间容器及管道地坑中积存的油料或油脂全部清出,防止腐烂的油料重复加工。成品经严格检验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包装,包装器应有明显的唛头标记、标明品名、等级、规格、毛重、净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福建省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清单,证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盖章”,《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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