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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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矿井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2填写说明1.本报告书由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填写。2.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3.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4.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矿井应如实详细说明自查报告书1至27项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自查报告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人员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有各工种操作规程情况。自查情况: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提取和使用情况。提取标准是否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是否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制定了年度使用计划。自查情况:4自查报告书以文件形式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自查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效安全资格证情况;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科、井(区)、段(队)、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自查情况:说明在地方工伤保险部门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情况。自查情况:5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老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如果是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要说明检测、评估、监控报告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否包括:(1)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指标、参数检测结果;(2)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危险程度;(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并说明根据重大危险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情况。自查情况:说明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以企业文件发布,其内容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由综合应急预案及瓦斯爆炸、火灾、顶板、水灾、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事故的专业应急预案组成;说明按规定设立具备相应救护资质救护队和配备救护装备情况;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否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具备三级资质以上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自查情况:6自查报告书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主要指尘、毒、噪声危害)防治计划情况。自查情况:说明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自查情况:说明对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对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再培训情况;是否有从业人员(不含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自查情况:说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及综合防尘措施及建立粉尘检测制度情况;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7自查报告书是否按规定编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进行了贯彻学习记录。自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自查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是否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自查情况:8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是否大于30m。立井安全出口使用梯子间的,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是否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采煤工作面是否形成全负压通风;水力采煤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6条规定。自查情况:在用巷道净断面是否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自查情况:9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经吉林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以当年或上年度经吉林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瓦斯等级鉴定文件为准,新投产矿井按照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等级确定)。矿井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是否经具备资质的机构鉴定。自查情况:矿井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串联通风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和114条的规定。矿井是否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生产矿井现有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矿井是否具有反风设施。掘进工作面是否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自查情况:10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是否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是否有防雷电保护,是否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视、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是否不少于2台,1台备用,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矿井是否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是否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是否设置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是否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是否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实行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井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表是否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是否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安全监测工是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矿井是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且至少不得低于5人。瓦斯检测仪器是否定期进行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自查情况:11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是否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矿井是否根据实际制定和建立地面防治水措施及疏排水系统。是否建立井下排水系统,井下的排水泵是否定期进行检测,主排水泵是否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主排水管路是否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并且主排水管和备用排水管之间能够相互联通;主要水仓容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且要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水仓能够保证正常使用。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是否有水害威胁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确定)是否配备至少2套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置防治水机构或配备人员。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有防灭火系统,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设置了自然发火观测站(点),并建立了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火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容量是否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上下是否设立了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由矿长确定。自查情况:12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是否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是否能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并能随时启动,运行可靠。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并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是否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并装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自查情况:13自查报告书矿井提升是否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各种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是否装设齐全;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是否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是否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是否装设防跑车装置。提升人员的提升容器、斜井人车是否按规定进行试验。矿井运输使用的胶带输送机是否使用有安全标志的矿用阻燃胶带,并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自查情况:矿井是否有一部保证畅通能够与外界联系的电话。矿井是否建立了井上下通讯系统,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是否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是否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自查情况: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规定,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爆破工作是否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是否使用专用发爆器。自查情况:14自查报告书矿井是否使用纳入矿用安全标志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且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实行安全标志制度以前购置的设备、材料或使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的设备、工艺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材料的,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淘汰更新计划,并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自查情况:矿井是否按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选用自救器,突出矿井是否选用隔离式自救器。自救器的数量是否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自查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有关规程要求绘制各种图纸,图纸是否能够反映实际情况,并能够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其中通风系统图要按比例绘制,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是否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是否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采掘作业地点是否有反映实际的作业规程,规程的编制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规程要求,并能够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自查情况:15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公章)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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