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第一节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二章模数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1M3M6M12M15M30M60M1/10M1/5M1/2M1003006001200150030006000102050100300102006006002020300900304001200120012004040500150015005050600180018006060700210070800240024002400808090027009010003000300030003000100010010011003300110120036003600360012012013003900130140042004200140140150045004500150150160048004800480016016017005100170180054005400180180模数数列(单位mm)表2.1.3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1M3M6M12M15M30M60M1/10M1/5M1/2M1900570019020006000600060006000200200200210063006000600022022006600660024023006900240072007200720026025007500280250260078003002700840084003202800900090009000340290096009600300036030031001080038032001200012000120001200040033001500034001800018000180035002100035036002400024000240002700030000300003000033000360003600036000400第二节模数数列的幅度第2.2.1条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第2.2.2条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第2.2.3条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第2.2.4条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第2.2.5条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第2.3.1条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第2.3.2条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第2.3.3条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第2.3.4条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第2.3.5条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