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_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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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二、督导范围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三、督导时间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四、督导程序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五、处罚规定1、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六、相关规定文秘资源网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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