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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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Economiclaw课程介绍☆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方法本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主要采取老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学习方法第一节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流动。经济全球化使全世界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各国在这一统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1.市场全球化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三、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2.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国际公法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济法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2)有关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4)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制度。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主要渊源)•国际商务惯例(重要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ies)•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以国际法为准达成的书面协议。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只能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书面协议,及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也有一部分条约对非缔约国也有效。国际商务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custom)•概念: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反复使用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商业习惯或者做法。•重要渊源(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出现的。•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宪章等战后新秩序第三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第一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国际经济法律的基础和核心。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产生•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广大成员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一)二战前(1)调整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基本原则由欧美制定或创立。(2)处于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有的没有立法,有的只有形式上的立法,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国家和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二)二战后(1)发展中国家兴起,参加国际法规范和准则的制定。(2)发展中国家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和民商法。(3)相同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现实处境使他们团结起来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4)发达国家要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南北斗争)(5)发达国与发展中国家具有互补性,南北之间妥协,国际经济秩序某种程度除旧布新。(6)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逐步形成四个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1、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2、二战前,众多发展中国家或无政治主权也无经济主权,或有形式上的政治主权且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严重残缺。3、二战后独立,拥有政治主权,但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被割裂。4、在同发达国家斗争中认识到主权不限于政治方面,还包括经济方面。两者密不可分:政是经的前提,经是政的保障。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1、形成过程•195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和国家主权联系起来。•1962年12月联大通过《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得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5月联大通过《宣言》、《纲领》,同年12月通过《宪章》,从根本大法的高度,以更加鲜明的文字再次确认和强调了经济主权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5)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迄今为止,仍然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斗争的焦点之一。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1、传统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侧重于国与国的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平等。2、在国际交往中提出要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从而提出互利原则。3、公平、互利与平等的关系:各国之间只有在平等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实行互利,才能贯彻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公平)。把互利与平等联系起来。4、中国积极提出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中、印度、缅甸“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称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5、1974年5月和12月联大通过《宣言》、《宪章》确立了该原则。6、公平互利原则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7、在贯彻该原则时有阻碍。二、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1、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首届大会上,首次提出非互惠。2、经过斗争,使《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先后进行三次修订,认可了“非互惠”。3、1974年正式载入《宣言》、《宪章》。4、实施中实际受重重发达国限制。5、四个《洛美协定》(1975、1979、1984、1989年非、加、太和欧共体)签订和实施。•欧共体成立之初,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2月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自1975年以来共执行了4期,欧盟一直通过该协定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优惠等。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理分析(1)不是发达国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国的讨赏和祈求;而是国家责任、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2)所谓“非互惠”,不准确。实际符合“等价有偿”原则。(3)发达国和发展国贸易中存重大剪刀差。“等价有偿”原则的恢复和重建。(4)发达国和发展国间互相联系、依存和补益的。只是发达国对国际社会应尽的责任。(5)真正实现公平互利,还需长期的奋斗。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一、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二、基本范围(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社、文、科技等各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三、首要途径(所有国家法律上一律平等,有权参加国际经济决策,公平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四、中心环节:南北合作1、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北北关系、南南关系。2、南北矛盾是世界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广度、深度、难度)。3、南北矛盾的实质:旧秩序、新秩序4、南北合作的依据: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5、南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6、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七十七国集团”(1)南南合作的依据•政治基础:相似的历史遭遇,国际地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共同的要求。•经济基础:各国独立以来的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内在实质:弱者与弱者之间的互济,是对旧规则的联合反抗。•实践效应: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2)发展中国家达成的共识•第一,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要靠经济实力。应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放在首位。•第二,历史教训表明,经济上过分依赖发达国家,对自己民族经济发展不利。应该联合自强,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第三,弱弱联合,提高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开拓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第四,这种弱者互助互济,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种体现。(3)南南合作的初步实践:七十七国集团•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南南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普破旧立新的重要手段。•1964年3月—6月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结束前夕,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产生了“七十七国集团”;(4)南北矛盾和南南自强的历史轨迹:“6C轨迹”•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商)---Contradictionnew(新的矛盾)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一、有约必守原则来源1、来源于一条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原义是民事关系或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2、后被援引入国际法,称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乃举世所公认”。3、1974年12月联大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二、有约必守原则基本内容1、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指当事国一旦参加订立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否则就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stateresponsibility)。2、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擅自改变。三、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1)在适用“违法合同自始无效”时,由于各国判断合同合法与否的标准不同,可依据国际私法规范——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解决。发展中国家应以东道国法作为标准;发达国以东道国法制不健全为借口,力排东道国法的适用,应用所谓“国际法标准”或“文明国公认的法律原则”。•1974年《宣言》、《纲领》、《宪章》:在一般情况下,选定东道国法作为准据和标准。(2)就条约而言,条约必须合法,有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列举了:错误、欺诈、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等。(3)约与法的关系:两者不属同以层次,“法”(合法性)高于“约”。合法的约具有法律约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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