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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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towocGraneGroup&三一重工6月12日,马尼托瓦克起重机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投诉,要求对三一重工及其子公司三一美国生产的起重机发起337条款调查。马尼托瓦克的投诉指控三一重工和三一美国“非法向美国进口、以进口为目的出售,以及进口后在美国国内出售某些履带吊及其组件。这些组件是通过侵犯美国专利7546928(即928号专利)和专利7967158(即158号专利)中的一个或两个,并通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而设计和制造的。”这是EricSchweibenz和AlexEnglehart写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条款法律博客上的内容。实质上,马尼托瓦克是在指责三一使用了它的技术和专利,而这些在履带起重机技术领域属于商业机密。此投诉涉及的商业机密包括用于马尼托瓦克的31000型起重机上的马尼托瓦克的可变位置配重系统技术。马尼托瓦克也计划将该技术应用于小型起重机。该投诉还特别指控三一的SCC8500型起重机及其组件为侵权产品。这些专利和商业机密也涉及约翰•兰宁(JohnLanning),一位马尼托瓦克前雇员,目前是三一的起重机设计师。马尼托瓦克称,三一雇佣兰宁,旨在学习马尼托瓦克的商业机密,而兰宁则将后者的商业机密与三一进行了非法分享。马尼托瓦克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三一发布永久排除和禁止令,并命令三一销毁所有使用从马尼托瓦克非法获得的商业机密而制造的履带起重机和相关模具、机床及其它设备。该投诉也要求三一公布其拥有的和那些商业机密相相关的文件和物品,以及其它信息。美国对三一重工起重机发起“337调查”发布时间:2013-07-12来源:新华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7月11日宣布,对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及其美国公司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调查对象是采用“可变位置配重技术”的履带式起重机。声明说,美国威斯康星州马尼托沃克起重机公司今年6月12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三一重工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及部件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美国“337调查”最早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此外也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今年以来,美国已多次对中国产品发起“337调查”,包括华为和中兴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被指侵权。(记者王宗凯高攀)三一重工遭美国“337调查”指控其涉产品侵权发布时间:2013-07-15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本报讯(记者周丛笑)美国当地时间11日(北京时间12日),三一重工上诉奥巴马遭驳回。就在同一天,由于美国一家起重机公司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三一重工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昨日,三一集团文化宣传部负责人施奕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一集团将积极应对这一调查。一美企指控三一产品侵权据了解,美国“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及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根据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据悉,三一重工遭“337调查”,缘于起重机生产企业马尼托瓦克(Manitowoc)于6月12日指控三一重工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及相关配件侵犯了该公司专利,涉案产品是运用可变位配重(VPC)技术以改善起重机的操作和使用的移动起重机。该公司同时主张,由于涉案产品随意使用了申诉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损害或实质性损害了美国已建或将建的相关产业,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对三一发布永久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家美国企业特别指控三一的SCC8500型起重机及其组件为侵权产品。马尼托瓦克称一位马尼托瓦克的前雇员约翰·兰宁向三一分享了这些商业秘密,兰宁目前为三一美国工作。在马尼托瓦克发起投诉之后,三一重工在一份声明中说:“三一的SCC8500履带起重机从头到尾均由三一的工程师设计,使用的是我们自己的创意和我们自己的技术创新。我们坚决驳斥马尼托瓦克的指控,并坚定支持我们在市场上领先的产品。”近年“337调查”案件被告胜诉率不到10%记者了解到,今年一季度三一在美国已经实现了盈利。目前三一重工在美国的主营产品是履带起重机和越野式起重机,其中,三一重工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2012年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已经达到8%,排名进入前三。早前,三一重工主管国际业务的高级副总裁周福贵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三一重工的目标是要在美国市场做到第一,2015年要达到30%。在三一方面看来,此前包括华为和中兴等中国优秀企业在美国都曾遭遇337调查,说明已对美国企业的竞争构成了真正威胁。三一重工表示,此次会积极应对“337调查”,但是公司不认为这次被调查和此前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有关联。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不是首次,此前,2012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对华为、中兴、宏达、三星、佳明等境内外知名企业发起了大规模的“337调查”。仅2012年上半年,美国就对中国台湾和大陆发起了25起“337调查”,占总发起量的86.2%。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原局长陈立鹏解释,“337调查”已经成为跨国垄断企业针对新兴经济体高科技企业、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有力武器,跨国公司巨头利用专利遏制这些企业的竞争力,目的就是维护自身垄断地位。现在,中国已成“337条款”最大受害国。据统计,最近几年“337调查”案件被告胜诉率不到10%。在实际操作中,“337调查”被广泛运用于大型企业维护其垄断地位。三一重工遭遇337调查中国企业并非应对无门发布时间:2013-07-1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案件回顾近日,全球著名的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遭遇美国337调查。对三一重工(三一重工集团以及三一美国有限公司)提起337调查申请的的是一家美国本土公司,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集团(ManitowocCraneGroup)。马尼托瓦克认为三一重工在美国市场中销售的部分起重机产品及其配件使用了马尼托瓦克的商业秘密(大部分为履带式起重机方面的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涉案专利:美国专利号7,546,928),影响了美国起重机市场,并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申请禁令,禁止三一重工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活动。具体的涉案产品为三一SCC8500型起重机,但三一表示,该产品的设计制造均使用的是三一的技术。马尼托瓦克在1925年,制造出了第一台桁架式履带起重机,从而成为履带式起重机的代言者。在国内,马尼托瓦克不仅有分部,还入股了东岳重工。而三一重工的履带式起重机类型产品则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8%(2012年数据)。337调查对企业的影响“337调查”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对进出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而展开的调查,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337调查提起的成本是很低的,申请人只需向USITC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即可,USITC反应迅速,受理30天即可宣布是否展开调查,而最快45天就会有调查结果。一旦被告被裁定违反第337条款,给企业带来的伤害却是很迅猛的,USITC将发布其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不仅仅是被告,未被列入被告,但是正向美国出口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也可能收到牵连。(需要注意的是,337调查排除的是同类型产品,而非某一家公司。)337调查,意味着这些企业可能将失去美国市场,同时还有应诉过程之中的人力物力的巨额花费。应对措施尽管337调查正在频繁针对国内企业,但是它也并不是凶猛到无法应对。在开辟美国市场之前,针对美国本土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同类型的产品进行专利、商标等侵权检索是必要的。侵权检索初步规避了企业被提起337调查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现侵权内容,无论是进入美国市场前还是337调查已经败诉,企业都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利用“专利绕道设计(DesignAround)”(或称专利回避设计)的方法,避免侵权。中国地板行业“第7号锁扣绕道设计”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绕道设计而成功应对337调查的例子。或者,与对方进行谈判,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友好共享的方式化解侵权困境。许多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是作为工厂,被委托生产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这种情况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类企业也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为了不做“冤大头”,签订加工合同时,理清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是必须的。一旦成为337调查被告,目前的经验是积极应诉,以求和解。三一重工如何应对337调查,本网也会针对其进展进行跟踪报道。(本文版权属于中国知识产权网,引用请注明出处)应对海外知识产权官司应注意的问题根据以上介绍和分析,特提醒我国企业,当遭遇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方面的问题:判断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否打赢管辖权诉讼。只要我们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商业行为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的州为界),即使企业在该地有房产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地存在其他商务联系,仍然可以打管辖权诉讼。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打赢国外的管辖权诉讼也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同样可能胜诉。不论提出何种抗辩,必须做到实话实说,不能说谎,也不能隐瞒事实。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是必须牢记的:一句是“讲实话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出事实的一半无异于撒谎”。而不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部分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中国,即使一方当事人直接撒谎,裁决机构也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而只能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诉讼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准备工作一定要在开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分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是需要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不但撒谎会被裁决败诉,提供的证据或者阐明的事实不充分、不及时,也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作出不利的结论。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自己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商业活动。基本上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生产产品时,更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国内使用那些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被输出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同样会被指控为侵权。而涉及到著作权与商标权时,在自动保护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所谓的地域性已经变成只是学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加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国家完成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国家知识产权局7月22日报道(有助于前景预测):目前,三一在美国的主营产品是履带起重机和越野式起重机等技术难度比较高的产品。三一美国公司的SCC8500型履带式起重机,最大吊重为500吨,属于中吨位履带吊。据悉,三一在研发SCC8500履带式起重机时,就已经进行了深入的专利预警分析。分析人士认为,近年来,三一一直积极谋求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其海外销售额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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