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实现煤矿现代化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手段。国家确定的“以风定产、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瓦斯治理方针,充分反应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工作稳定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生产、抗灾能力和矿工安危。加强对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监察,对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具有重大意义。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监控系统基本组成2、监控系统工作原理3、监控系统执行的标准和规定第二部分监控系统主要安全要求1、选型要求2、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要求3、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要求4、管理及定期鉴定要求5、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要求第三部分安全监察内容和方法1、设备的合法性2、系统的完备性3、系统的安全控制状况4、系统安全运转状况第四部分监控系统检查表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组成煤矿安全监控是综合性技术,涉及多门学科,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对井下CH4、CO、O2、CO2等气体浓度的监测;对风速、风量、气压、温度、粉尘浓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测;对生产设备运行状况监测与控制;对井下重点安全设施的监控等等。因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和控制功能,是用于煤矿通风安全及生产环节监控的重要设备。§1.1概述根据系统不同的监控目的和使用场所以及组成结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较多,但均由软件和硬件组成。硬件一般包括: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它必要设备。系统的连接结构一般分为树形、环形、星形、总线形和复合形,典型系统连接如图9-1所示。(一)硬件包括地面硬件设备、井口设备和井下硬件设备。地面硬件设备一般包括:避雷器、传输接口(含安全隔离栅)、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幕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和配套设备等。中心站设备均应采用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可维护性、开放性和扩展性等要求。井口设备包括避雷器等。井下硬件设备一般包括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等及其它必要设备。(二)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系统软件应是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操作说明书和汉字操作指南。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工作原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采用传感器技术与计算机控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传输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环境参数和设备设施的工作状态,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的装置。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经2芯~4芯矿用电缆与分站相连。有些传感器还具有就地显示和声光报警功能。断电器用矿用电缆与分站相连,根据分站输出的控制信号控制被控开关馈电或断电。分站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时分制或频分制等)远距离传送给主站(或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主站(或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时分制或频分制等)。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主站(或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控制断电器工作。传感器及断电器距分站的实际传输距离一般在2km范围内;分站至主站之间最大传距离可达10km以上。井下电源箱将井下交流电网电源转换为系统所需的矿用本质安全型直流电源,并具有维持电网停电后正常供电功能。主站(或传输接口)接收分站远距离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传输接口主要完成地面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井下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间的隔离、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投影仪、电视幕墙、模拟盘、大屏幕、多屏幕等用来扩大显示面积,以便于在调度室远距离观察。管理工作站一般设置在调度室、矿长及总工办公室,以便随时了解矿井安全及生产状况。服务器用于存储监控信息,以便调用和查询。路由器用于接入矿务局网络或广域网等。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执行标准和规定GB3836-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1029-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MT/T1004-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8-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899-2000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煤矿安全规程》一、选型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规定,所有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选用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和AQ1029-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2)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系统整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系统各组成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等应与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一致。(3)监控系统中井下设备应分别单独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符合各自的使用条件。(4)监控系统选型前,应根据矿井的具体生产条件和环境,进行具体设计,以使所选择的系统满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5)尽量选择企业声誉好、售后服务完善、系统安全可靠性高的产品。为方便使用、维修和部件更换,同一矿区内尽可能选用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1.2安全监控系统主要安全要求二、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要求(1)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3)中心站设备及通信线入井口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查,特别是雷雨天后应及时检查更换。(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5)监控系统及其井下设备,以及井上涉及安全性能的设备(如传输接口)必须符合GB3836-2010和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6)接入监控系统的CH4和CO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d。(7)各类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8)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环境参数和工况设备状态等。(9)使用中需要更换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部件时,应选择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的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如要需要置换,必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本安联检,证明符合安全关联要求后方可实施。(10)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三、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要求(一)安装要求(1)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本安电源供电的最大负载应符合经核准的监控系统产品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2)设备入矿时,应认真核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下井前,应由防爆检查员对产品防爆性能逐台检查,签发合格证,确保下井产品符合防爆安全要求。(3)设备安装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4)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5)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且便于观察的地点,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的各项规定。(6)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7)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及以下区域: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8)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应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9)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测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测控仪器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10)设备安装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置进行,严禁随意改变设备配置。(11)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经试运转,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二)使用和维护要求(1)煤矿相关人员应接受监控系统生产厂家对监控系统使用、维护的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维修产品。(2)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煤矿可将安全测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3)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中心,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配置甲烷校准气体,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4)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校。调校内容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隔10d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其他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调校1次。(5)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能下井。(6)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7)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8)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9)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测控部门进行处理。(10)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11)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转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或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12)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13)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14)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15)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不低于2h。(16)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17)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