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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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2—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月19日印发排版:饶虹琳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徐刚—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4—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审批,减免税期限内按年度年审(简易办法征税不需年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六条纳税人符合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产品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检测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认定证书和符合规定的检测机构(见附件5)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关部门认定证书按规定需要年审的,应于取得年审结果当月将年审结果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第八条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享受税收优惠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核算不清的,由国税机关按合理的方法核定。第二章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第九条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5—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政策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三)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6—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审查税收优惠项目申请,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外。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报送资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三)税收优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审查出具报告的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检测结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四)提交的资料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具有关联性。(五)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资格证书是否有效。(六)同时经营税收优惠项目和非税收优惠项目的是否分别进行核算。(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对于需要实地核查的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经营情况。(二)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三)企业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四)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7—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第十二条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审批书面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市局和县(市、区)局分别在3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国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第十四条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第三章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等相关资料(见附件2、附件3)。以下税收优惠项目不需备案:—8—(一)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按次(日)、按月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依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在办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依4%减半(或2%)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固定资产的购进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登记和计提折旧证明等材料。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项目,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更正,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三)申请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9—(四)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登记备案。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备案资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三)税收优惠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审查出具报告的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检测结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四)提交的资料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具有关联性。(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生产经营方式是生产还是批发、零售,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无期限规定的,注明起始时间);明确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或项目发生变化以及优惠政策改变时,应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办理备案登记—10—或进行相应处理,不符合优惠条件、优惠政策改变后应征税的,应及时按规定纳税等。备案类税收优惠在优惠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实行一次性备案。第十九条纳税人的每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申请完成登记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第四章申报及退税管理第二十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减免税申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取得认定证书(资格证书)后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数据。第二十一条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可根据相应税收优惠项目的文件规定申请办理退税的时间,按月、季或半年申请办理退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一)退税申请审批表。(二)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三)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期的企业工资表、用工表、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11—(四)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福利企业还应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开展纳税评估。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且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在审核中发现疑点或者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疑点可以排除的,可以办理退税审批;不能排除的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第二十四条享受免征增值税并经登记备案的生产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机肥和发生污水处理劳务的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免税产品或劳务的检测合格报告(一年一次)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备案。—12—第二十五条实行一次审批,减免税期限内按年度年审的税收优惠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年审,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年审以及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报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办理。(三)有关资格认定证书当期是否有效或继续有效,需要其他部门年审的,是否经年审合格。(四)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税收优惠期限的,到期是否恢复纳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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