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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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仇义明二○一一年六月一、关于参保范围1、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2、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关于参保范围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统筹范围;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外迁的,原则上不纳入。(一)关于“五七工”、“家属工”“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五七”指示一九六六年五月七日毛泽东主席审阅军委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副业生产的报告》后给林彪的信。信中讲到人民解放军、工人、农民、学生都要兼学军事、政治、文化,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从事农副业生产,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等。在全国兴起了学工、学农、学军的热潮。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受招工指标及户籍的限制,出现了大量的“临时工”“半边户”,因这一群体没有制度安排,使他们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二)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集体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历史原因。计划经济时期,很多集体企业职工没有办理招工手续,不能参保,或因企业领导人认识不够,没有积极参保。二是现实原因。集体企业后来效益不好,有的停产、关闭或主体已消亡,没有能力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为了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来的,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关于基本原则一是与现行保险制度相衔接,不单建制度;二是坚持自愿自费参保,不愿参保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是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待遇水平;四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五是户籍原则,即非农业户籍。要在2011年内将这类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制度模式: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二是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工资的60%-300%;三是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四是缴费年限:最低15年;五是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六是待遇计发:按鄂劳社文[1996]169号文件规定:即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参与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三、关于政策特点一是缴费低。此次采用的是2009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二是待遇及时。规定超龄人员从补缴费用的次月即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三是参加待遇调整;四是不到龄的人员也能往前补缴。关于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实施办法》规定: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国家、省、市规定: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因这部分超龄人员以前在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工作过,有的是没有办理过招工录用手续,有的是单位关闭、破产主体不存在了,有的是单位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为职工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关于补缴年限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政策,补缴年限一律确定为15年,不存在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确定15年缴费年限,即能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使参保人员缴费额在适当的范围内。(二)补缴基数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是以参保缴费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0]87号)规定,缴费基数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全市在岗平均工资考虑到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实施办法》是按照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缴费基数。2009年度全市在岗平均工资为年19212元,月1601元。1601元×60%=960.6元2010年度全市全市在岗为年23039元,月1920元。1920元×60%=1152元相差:1152元一960元=192元(三)关于缴费比例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四)关于补缴金额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1601元×60%×20%(费率)×12(月)×15(年)=34581.6元;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1920元×60%×20%(费率)×12(月)×15(年)=41472元;相差:41472元一34581.6元=6890.9元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按历年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比例为其补建个人账户;2、按企业退休人员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待遇调整;3、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死亡待遇。(一)关于个人账户《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后,按历年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比例为基补建个人账户:1996、1997年为缴费基数的12%;1998-2005年为缴费基数的11%;2006-2010年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账户金额为:[1601×60%×12%(账户比例)×12(月)×2(年)]+[1601×60%×11%(账户比例)×12(月)×8(年)]+[1601×60%×8%(账户比例)×12(月)×5(年)]=17521.80元。个人账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规定,按8%分配个人账户金额为:1601×60%×8%×12(月)×15(年)=13832.64元相差:17521.8元-13832.64元=3689.16元(二)关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6]169号文件规定:2006至2010的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时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今年过度期已完,省厅正在向省政府上报过渡办法。为使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养老金待遇,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即:1601元×20%+17521.80÷120=466元左右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201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即人均7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这类人员每人增加115元/月。月领取:466元+115元=580元左右(三)关于死亡待遇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人可享受的待遇:1、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2、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2009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97元,即:1797元×3个月+1797元×10个月=23361元。标准将随着当地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2010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28278元(月均2356元)即:2356元×13个月=30628元相关政策规定关于社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政策的全覆盖,对各类群体都作出了制度安排,都要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取消了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规定。我们要向群众宣传这方面的政策,动员他们积极参保,此次未按时参保缴费的,以后就不能再按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要待以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保险待遇假如一参保人员缴费后领取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后就不幸死亡了,其家人可领取以下待遇: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3个月和10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度市区月平均工资为1797元,即:1797元×3个月+1797元×10个月=23361元。个人账户领取了17521.8元÷120月×1月=146元个人账户未领取的部分即:17521元-146元=17375多元合计:23361元+17375.80元+580元=41310多元多领取:41318.02元-34581.6元=6730多元如按2010年平均工资则更多:30628元+17375.80元+580元=48580多元多领取:48580元-34581.6元=13990多元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的资料(一)基本资料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需向本人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下列资料:1、经本人填写的《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2、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5张;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户口薄》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的资料(二)证明工作经历的资料1、职工档案2、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招工花名册》、《报到通知书》、《招工批文》、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4、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5、其他能够说明个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6、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经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复印件(加盖印章)。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的资料(三)辅助资料对曾在国营、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但由于单位变更、破产、拆迁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可采取由原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进行公示等方式,以确定其身份。这种方式仅限于在市区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在外地工作现户籍在市区的人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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