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礼仪与礼制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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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礼仪与礼制演进一礼制的演进1.1夏商礼制演进1.2汉代以后儒家礼治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以礼入法二民间礼仪简介一礼制的演进1.1夏商礼制演进中华法系以唐律为集大成者,唐律则一向以“一准乎礼”而著称,礼治的起源则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礼治从此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可剥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礼”之起源礼为中国传统法制及社会价值核心,对其起源学界仍众说纷纭,其中,礼起源于祭祀、礼起源于饮食、礼起源于习惯三种说法最受推崇。。虽然礼似乎“起诸饮食”,与饮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由于其犹若可以“敬于鬼神”,因此与祭祀也有了某种联系。。一夏商礼制演进不管礼究竟起源于何时或是以何种形式出现的,之后都逐渐固定下来,转化为原始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习惯,以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习俗和种种以实物及象征性动作构成的仪式为表现形式,成为了礼的雏形。在原始社会中“礼”仅在一部落内对全体的成员起作用,故不同的部落礼的形式也是不同的。礼在形成的初期,其所作用的范围非常特定,部落氏族社会发展到后期,出现了阶级分化的雏形,,礼与社会风俗并存,成为社会的一种控制力量,但是其比风俗习惯更加具体、明确。一夏商礼制演进二、夏代之“礼”—“俗”向“制”的转化随着国家的成立,礼也由对一个氏族有普遍约束力而转为对一国臣民的行为都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即开始了礼向礼制的转变。因此,“夏礼正处在变革之中,即将传统的礼制—也就是原始社会末期的风俗习惯及尚未成熟的礼的规范逐渐变成适应国家政权需要的、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制,使阶级社会的礼制初具规模夏时的礼已从传统的礼中逐渐演化,具有了阶级性,礼中社会管理控制的内容具有了法的性质,与“刑”共同起作用。当时候的“刑”是为了维护“礼”而存在的。一夏商礼制演进三、商代之“礼”—“礼者为异”的制度化商朝的礼制除保留了夏代礼制中一些内容外,还对其做了新的发展。随着国家体制的成熟和日益完善,统治阶级对维护政权的要求也日益增加,故商代礼制特征表现为氏族传统礼制的内容逐渐消失,而其所具有的阶级性,以及法律的性质日益突显。与夏朝所不同的是商代“礼者为异”的原则,从商朝的墓葬中更多体现出来。。夏商礼制演进商代礼制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宗法制度,这也是商对夏礼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同夏一样,缘于对祖先的崇拜,商人重宗法。如商朝“立于宗庙的先王的神主,称之为‘示’,是有大小之别”,“大示常用牛牲,小示常用羊牲。商人通过对祖先祭祀规格与仪式的不同,以体现血缘的亲疏,这是宗法制最根本的连接点,而宗法制的方式既维护了等级秩序,也将商族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宗法制度除了在祭祀上有所表现以外,还在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上有所体现。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家长制,依血缘关系分大宗和小宗,强调前者对后者的支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服从。中国君主制国家产生之后,宗法制与君主制、官僚制相结合,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体制和法律维护的主体。在历史上还是西周的重要政治制度,这种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起着维护西周政治等级制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夏商礼制演进关于宗法制度的系统叙述,最早见于《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从《礼记》上看,宗法的实行范围主要在大夫和士的阶层。宗法最基本的特点是大宗、小宗的区分。大宗、小宗的确定君主世袭制,常理是嫡长子继承国君之位,嫡长子以下的次子及各子,(嫡长子的弟弟)就是别子。别子不能与长子(继位的哥哥)同祖,所以必须分出去自立一家。别子是国公(君)之子,所以又叫公子。别子自立一家,成为这一家始祖,这叫别子为祖。别子的长子、长孙、长曾孙等也按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传家,世世以作为本家始祖的别子为祖,就称为大宗,大宗就不再会改变,所以说大宗百世不迁。别子的次子与以下各子称为庶子,同样,别子的长子、孙子等也都有庶子,所有的庶子都称为小宗。小宗的血缘关系超过五世,就脱离了亲戚的关系,这叫做小宗五世则迁。如血缘关系在五世之内的亲属丧葬,要遵守丧服规则,表示哀悼,如果超出五世,就没有丧服的规定。夏商礼制演进在礼制基础上行的宗法制的作用:(1)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结合。保证王权的稳定,保证贵族的特权。(2)明确了财产继承(地位,钱财等),和规定了家族成员的权利和地位,和明确了各个家族直接的关系(同宗)。(3)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建立封建等级政治结构。夏商礼制演进所以,商代是礼制趋于发展和完备的阶段,为了维护统治,其礼制以“敬天”为核心,并且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宗法制度,将宗法制度和王权完美地结合到一起,保证了王室和政权的稳定,夏商礼制演进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1)、社会秩序的看法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出自《中庸》)便是写照1.2汉代以后儒家礼治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以礼入法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若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因素,违背此种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的目的,法律为这些因素所影响是法家坚决反对的。所以,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礼治与法治(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不难看出,儒家所说的礼,是一套完整的治世理论,绝不仅仅只是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儒家提倡的礼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礼治与法治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商君说:“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贤,郭旧故,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法家根本反对所谓议。慎子说:“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这话焉不使儒家为之变色!焉不使当今社会法律工作者变色!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礼。礼治与法治礼治与法治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法家后起,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然而,汉朝之后独尊儒术,魏以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作用,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法则,与法理无异。汉儒在国家律令已经颁布的时代,---事实上汉代法律的颁布远在独尊儒术之前,不对法治排斥,自不为怪。董仲舒。以刑辅教的见解在汉代是非常流行的。《礼记》。以礼入法汉以后的儒者对于刑法更鲜有表示反对者。如诸葛亮、王安石、张居严谨执法,甚至连儒术的大师朱熹也主张刑不可废。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同为社会约束,其分别不在形式(成文与否)或强制力之大小(程度上的差别)。制裁的性质及方式是重要的分别。礼借教化及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法借法律制裁来执行,是一种积极的或有组织的制裁。但礼未尝不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而无损其为礼。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后成为法律。成为法律后,既无害于礼所期望的目的,也不妨害礼的存在。同一规范,不妨既存在于礼,又存在于法,礼法分治,同时并存。儒家所争的主要问题是采用何种行为规范,以何种力量推行这种规范的问题是次要的。儒家主张德化,不排斥法律,汉后的儒者在法律本体的问题上不再怀疑,不反对以法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立法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实现儒家的目的。所以,礼所容许的,法容许,礼所禁止的,法所禁为。礼治与法治1传统家庭礼仪2传统人生礼仪3传统交际礼仪2民间礼仪简介家庭是传统社会人们的主要活动场所,是社会的细胞。中国传统社会十分注重家族的亲属关系,家庭要想和睦相处,就必须有家庭成员必须遵循的家庭规范。家庭,家族中的这些规矩,规范,准则,通常称之为家礼。传统家礼的实质就是所谓的名教纲常,最早的家礼文字,见于《礼记▪内则》,主要讲了夫妇婆媳之间的行为规范,后代也有很多书目介绍家礼的。家礼可以大致分为:父子之礼,夫妻之礼,兄弟之礼,闺媛之礼1传统家庭礼仪父子之礼分为两层,子女对父母的孝与父母对子女的教,慈,严。《论语▪学而》云:“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道,可谓孝矣。”意思就是说“当他父亲在世的时候,(因为他无权独立行动),要观察他的志向;在他父亲死后,要考察他的行为;若是他对他父亲的合理部分长期不加改变,这样的人可以说是尽到孝了。”儿女要尊重父母,顺从父母;昏定晨省事例:二十四孝图卧冰求鱼慈就是父母对子女的慈爱。孟子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是要人们把爱自己子女的心推广开来,可见他认为人们爱自己的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严,教是联系在一起的,《三字经》曰“养不教,父之过。”中国人历来重视孩子的家教,而且还突出“严”字。古代教子的核心就是教育子女怎么做人,向其灌输仁义礼智信忠孝等观念事例:曾子杀猪孟母三迁父子之礼男女结婚,形成夫妻关系,是核心家庭形成的关键条件。婚后夫妻相处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称为“夫妻之礼”。传统的夫妻之礼内容很多,但概括起来其总纲领就是“夫为妻纲”。这种夫妻格局产生于父权制社会,当时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夫妻之礼通常可以概括为“夫义妻顺”。所谓大义,是对丈夫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历来在这方面不太强调。而对妻顺,则有着种种要求。妇女要遵守“三从四德”--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东汉班昭写作的《女诫》是一篇教导班家女性做人道理的私书,包括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和叔妹七章。与明成祖的徐皇后《内训》,唐宋若莘的《女论语》,明刘氏所作的《女范捷录》一起被称为女四书并流传至今。《女诫》在古代是女子教育的楷模。传统家礼还特别注重女子的贞洁,班昭在《女诫》中曾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传统夫妻礼仪中,女子无权提出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条理由休妻,即“七出”。“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夫妻之礼传统礼仪中将父子之孝与兄弟之悌相提并论,称之为孝悌。在长幼有序,亲疏有别的前提下,传统家礼对兄和弟都提出了规范要求,即“兄友弟恭”。哥哥对弟弟友爱,弟弟对哥哥恭敬。事例:孔融让梨长兄为父,长嫂为母兄弟之礼一是男女有别。对于妇女,家礼强调她们与异性的隔离与疏远,遵循“男女授受不亲”之训。二是端庄娴淑。女子的一切行为都要适度,讲究风度仪态。《女论语》:“行莫回头,语莫掀唇...”三是孝亲持家。女儿对父母要俯首听命,为父母、兄弟缝衣作裳。父母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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