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新形势新规定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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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形势及新规定新要求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基本内容:一、煤矿安全形势二、安全生产法律新规定1.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概况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3.主要法律法规简介三、煤矿安全新要求总体形势判断: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运行、农业农村安全问题凸显。当前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趋势、其他经济因素变化趋势、总量仍然不小的基本建设、时段性的生产经营旺季和季节性的灾害天气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挑战。2016年共发生煤矿安全形势:事故249起、死亡538人,同比减少103起、60人,分别下降29.3%、10%;较大事故22起、死亡95人,同比减少13起、62人,分别下降37.1%、39.5%;百万吨死亡率0.156,同比下降3.7%。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问题:(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个别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不坚决,不但产能3万吨小煤矿应退未退,而且还违规批建小煤矿,有的地区还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二)违法违规行为触目惊心。去年7月份以来,煤价恢复性上涨过快,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停了多年的煤矿和即将关闭的煤矿,超层越界盗采、不经批准擅自复产、以技改或整改隐患为名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明显抬头。(三)小煤矿仍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目前,全国30万吨以下小煤矿仍有4700多处、占煤矿总数的59.5%,特别是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还有2700多处。这些小煤矿大部分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人员匮乏、现场管理混乱,而且大部分长期不投入、不整改、不培训、不检修,市场不好就停,市场一好就临时组织人员冒险生产。(四)部分国有大矿安全管理滑坡。受前几年煤炭市场低迷影响,许多煤矿企业安全欠账严重,有的采掘失调,只管出煤,不干开拓工程,缩减防突工程,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有的矿设备超期服役,带病运转;有的矿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等。(五)监管监察执法不严格。面对煤价快速上涨,有的监管部门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不仅没停下来,反而一哄而上;在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工作担当不够,作风不扎实,不敢碰硬;尤其在查处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上,部门之间还存在推诿扯皮、视而不见,没有形成合力。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复杂。从宏观经济看,受当前国际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价格震荡上扬和国内诸多因素影响,国内煤价近期不会大幅度下降,局部地区、部分时段可能会出现供给偏紧的状况,煤矿复产增产快产的愿望仍然强烈,事故风险仍在加剧。从国有大矿看,大型企业负债率较高(平均达70%以上),财务成本加大,老本吃光又欠新账,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短时间难以弥补,采掘抽接续紧张,重大灾害得不到及时治理,安全基础受到严重削弱,煤炭市场好转以后,一些煤矿急于补亏,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设计1个采区却人为划分成多个采区,风险隐患不断积累和叠加。从小煤矿看,国家层面政策已很明确,大部分30万吨以下小煤矿将逐步淘汰。很多小煤矿知道退出市场已成定局,所以不投入、不整改,一旦有利可图,就可能上演“大干一场、再捞一把”的最后疯狂,甚至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忧患意识,坚定信心,积极主动应对,增强工作前瞻性。在工作方向上,统一思想、保持定力;在工作谋划上,精细科学、标本兼治;在工作推进上,求真务实、敢于担当煤矿安全形势2016年煤矿事故及生产情况1.事故总量:全省发生煤矿事故28起,死亡42人,同比增加4起、4人,分别上升16.7%和10.5%。2.较大事故:4起、死亡18人,同比增加1起、2人,分别上升33.3%和12.5%。3.事故类别:顶板事故14起、死亡14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2起、上升16.7%,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人、下降6.7%。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同比增加1起、4人分别上升33.3%和28.6%。机电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减少2起、2人,分别下降66.7%。运输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1人,上升20.0%。放炮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增加2起、2人。其它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持平。4.煤矿类别:国有重点煤矿7起、死亡10人,同比增加1起、3人,分别上升16.7%和42.9%。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增加1起、4人。其他煤矿发生事故21起,死亡32人,同比增加3起、1人,分别上升16.7%和3.2%。较大事故3起、死亡14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人、下降12.5%。第一部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概况■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制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善健全,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有待法律化、制度化(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缺乏严格、完整的法律规范,有关义务和责任不够明确(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监管措施不够明确,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关系(4)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5)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尚未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2.安全生产法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体现(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依法行政基本准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3.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既定政策(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3)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4)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5)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程1.转型(准备)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2.起步阶段,八十年代初期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3.发展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至二十世纪末期4.完善阶段,二十一世纪初期至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特点1.管理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2.管理方式上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3.管理体制上由专项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变4.管理机制上由短期机制向长效机制的转变5.管理重点上由国有企业向非公企业的转变6.管理手段上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7.管理环节上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8.管理规范上由法律规范向技术规范的转变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总体法律体系宪法——根本法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民法、刑法等——一般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国际条约,包括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效力层级示意图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签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安全生产法律综合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单行类:《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类:《煤炭法》、《建筑法》、《铁路法》《电力法》等10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综合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矿山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危险物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其他类:《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已出台的——四川、广东、河南、北京、天津、江苏、内蒙古、甘肃等30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另外,全国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还有很多省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根据302号令出台的规定——单项规章,如:《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标准一、标准的定义标准即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对“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安全生产标准的涵义理解为:为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改善生产工作场所或领域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所制定并实施的相关准则和依据。二、安全标准的作用1.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3.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4.安全标准是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三、安全生产标准形式国家标准——GB,GBZ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如MT、LD、YJ、SY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地方标准■国际劳工公约1919年成立共通过205个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27个包括2006年已批准加入的155号公约,即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优先采用原则第三部分:主要法律法规简介●安全生产法该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它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准则和基本制度,适用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原则及思路(一)立法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二)立法思路在立法过程中,紧紧抓住三个思路,即涉及哪些主体、哪些环节以及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也是重点。(2)主要负责人。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也是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3)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者,也是安全生产的承担者,对安全生产的起重要作用。(4)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搞好安全生产非常重要。2、环节或者因素(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软件)。要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既有硬件的保障,如设备、设施等,也有软件的保障,各种管理制度、责任制等。(2)监督管理。既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也是社会的监督等,有七个方面。(3)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及事故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4)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使犯法分子得到严惩。3、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承包发包等。二、立法宗旨、适用范围1、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2条)三、理念、方针和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2、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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