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教学重点:•正确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实践中的有关纠纷•本章内容:•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补充)•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补充)•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补充)•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确立竞争规则,从而保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违反公序良俗”的竞争行为。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假冒仿冒商业标志的行为商业标志:p123•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0大案件之1、2。•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案例:•《读者》杂志社诉某出版侵犯名称权案•《读者》杂志社是全国知名的杂志出版单位,其出版发行《读者》杂志内容丰富,可读性强,在全国非常畅销。《读者》杂志的前身是《读者文摘》,因与美国在我国注册的杂志同名,而于1993年7月改名为《读者》,并将该名称进行注册公告。同年8月,某出版社借机出版了《读者精华本》,该书不仅采用了《读者》杂志已经公告注册的名称,在封面设计上也采用了与《读者》杂志相同的样式和风格,而且在内容的装帧设计上也与《读者》杂志相同,•只是将封面的字体由原版的手写体改为楷体。该书出版后,引起许多《读者》杂志的忠实读读者的误购,许多购买者在阅后发现上当受骗,纷纷向《读者》杂志社质询或投诉,使《读者》杂志社的声誉和信誉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读者》杂志社一面同某出版社进行交涉,另一方面也要求省新闻出版局予以查处。在省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单位查处的过程中,某出版社承认了其仿冒《读者》名称及装潢的行为,向《读者》杂志社登报道歉,停止发行、销毁《读者精华本》,并赔偿《读者》杂志社的经济损失。•(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10大案例3:••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10大案例4:••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0大案例5:•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0大案例7:•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在农网改造期间,齐河县电业公司共向农民收取了电能表检验费210015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齐河县电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7059元的处罚决定。•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10大案例6:•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八、诋毁商誉行为•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九、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案例:•某建筑公司串通投标案•1997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由于该大桥对于某市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施工条件较好,且资金充足,因而,承包建造该大桥便成为许多建筑承包商追逐的目标,各建筑公司争相投标。某建筑公司因近年来经营不善,陷入停滞前的困境。为借助这一项目使企业扭亏为盈,从而占据市场领先地位,•该建筑公司领导对此次投标极为重视,为保证能以最低的标价中标,该建筑公司多方寻找能获得其他建筑公司投标价的机会。在得知负责本次招标的张某是本公司一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后,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获悉了其他建筑公司的投票价和投标文件等信息,据此该建筑公司以低于上述最低投标价1.5万元和其他更优惠的条件在投标截止最后期限前递交了投标书。•在评标、决标过程中,张某利用其负责人的地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致使该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大桥的施工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闻讯后,前往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7条判定该中标无效,并对该建筑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将受贿的张某和行贿的李某及该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一、执行机关•二、执行职权•三、执行程序•四、司法诉讼•五、责任形式•一、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督检查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此外,物价、计划等部门。•二、执行职权p159四项权利三、执行程序(略)•四、司法诉讼•P160《反不正当竞争法》T20T29•五、责任形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