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多种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一、政治权利与义务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教材198页)政治权利的含义:政治权利包括:(教材198页)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1、选举权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含义: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利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材199页)中学生监狱服刑人员一线工人农民军人警察国家领导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选举原则:(教材199页)①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一人一票,二是选票价值相等。具体而言,在直接选举的地方,每一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在间接选举的地方,人民代表投票的情况亦复如此。选举制度的这项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③秘密投票原则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我国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④选举的保障原则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选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表达意愿,所以选举法规定了对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2、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与义务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示威等。①、言论自由权②、出版自由权③、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他同个人自由一样不可转让。凡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现在我国除中国共产党外,有8个参政而不执政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为了繁荣科学和文化艺术,我国有协会,学会等团体。④、集会、游行、示威3、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4、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二、人生权利与义务含义: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一)生命健康权与义务1、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生命安全维护权2、生命权包括: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3、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作为未成年人,关爱自己的生命健康应做到:①在学习生活中注意劳逸结合②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③拒绝不良嗜好,抵制不良诱惑④多学一些卫生保健方面的知识下列行为中属于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是:①护送盲人过马路②捐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③死后捐献角膜④路遇伤病者,奋力抢救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以你共勉:(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1、含义:人的身体不受拘束2、内容: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它包括:()①行动自由权②不得搜查身体和随带物品③不得非法拘禁和禁闭④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一选:(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1、含义: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基本内容(1)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内容: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小顾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境困难,需要助学贷款的资助才能平衡支出、继续学业。今年,为缓解经济压力,小顾的家人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费,然而却被告知不具备申领的资格。在一份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小顾居然自2012年12月起每月都有3500元的工资。而且,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早自2011年10月份起,小顾就开始在这家公司领取工资。本是一名学生,一直在校读书从来没有工作过,怎么就凭空有每月3500元的工资?小顾随即到税务机关调查,原来有一家影视公司一直把自己当成该公司的群众演员虚列工资申报纳税。查明事情真相后,小顾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例评析:小顾一纸诉状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某人民法院判决影视公司赔偿小顾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档案查询费共计1300余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案例评析:(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案例评析:去年5月、7月,“上海某某医疗美容”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题为《既然颜值如此重要,为何你还对整形抱有偏见?》、《韩国传染给世界的不仅是MERS,还有……》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杨颖(Angelababy)的照片作为配图。发现自己的照片未经许可出现在了整形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杨颖遂以肖像权、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该微信公众号的主办者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疗美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0万元。案例评析: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杨颖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医疗美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杨颖的三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该使用未经杨颖允许,医疗美容公司作为从事医疗美容的专业机构,该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目的,故认定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法院判决医疗美容公司应在“上海某某医疗美容”微信公众号上向杨颖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杨颖经济损失25000元;赔偿杨颖公证费用1500元。案例评析:(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事实概要】被告魏锡林以原告之女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为原型创作小说《荷花女》并发表于《今晚报》上,文章虚构了一些有损原告及其女名誉的情节。原告及其亲属两次要求《今晚报》停载,均遭拒绝。【裁判要旨】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其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陈秀琴和吉文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一些损害二任名誉的情节,其行为损害了二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原告胜诉。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影响,消除名誉,两被告各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审法院认为原审正确,但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2016年10月30日晚上8点多,女孩小李回到租房卫生间洗澡,当她洗完澡穿衣服的时候,发现窗户缝隙里光线在闪,仔细一看竟是手机,当即吓地“啊”的叫了起来,然后这部手机赶紧缩了回去,小李觉得肯定是谁在偷拍,而且是谁她心里大致有了谱,受到惊吓的小李立刻穿好衣服拨打朋友的电话,叫来质问隔壁邻居贾某,贾某死活不承认,小李索性报警了,面对警察,想到警察会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手机数据,贾某承认了所有偷拍事实。案例评析:案例评析:警察扣押了贾某的手机,查明事实后拘留了贾某三日,之后小李也向嘉善法院提起了隐私权民事赔偿,后在法院协商下,贾某愿意赔偿小李3000元并得到了小李同意,随后小李撤回了起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1、含义: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权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2、内容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机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信包括信件、电报、电话在内的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1、含义: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法律依据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开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缄破坏,不管是用糨糊粘、书钉订、线缝合的书信被破坏,凡破坏封缄的都是开拆他人信件。3、侵犯表现:案例评析:被告人:刘某,男,46岁,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系江西省全南县二轻汽车大修厂副厂长,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