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3自考经济法概论-第1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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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解析一、考试题型•客观性试题(40%)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20小题,共20分)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10小题,共20分)•主观性试题(60%)3.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6小题,共18分)4.简答题(每小题5分,4小题,共20分)5.案例题(每小题8分,2小题,共16分)6.计算题(每小题6分,1小题,共6分重点章节:二、四、六、十比较重要章节:三、五、七、八、九一般章节:一、十一、十二二、考核目标识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经济法律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领会要求考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经济法律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简单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某一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做出正确的判断。综合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问题进行多个经济法领域的综合法律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法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法2合伙企业法3外商投资企业法4考情分析本章是一般章节,在近三年的考试中以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5-6分左右。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本章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无限责任的含义: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含义:存在连带关系的任何一个当事人对企业的债务都有偿还的责任,当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有限责任的含义: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二)企业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经济性指企业不是政治组织、行政机构,是追求经济利益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是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第一节企业法概述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1)企业一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设立人。(2)根据独立程度: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3)公司企业完全与设立人相分离,设立人投资公司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设立人对公司仅出资为限承担责任(4)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对设立人的要求不高,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企业分类:1.依所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词解释)2.依投资人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形态。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企业法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企业设立、变更、资本等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企业兼并、改组、股份转让等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劳动保护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三)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单、多)(一)概念: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投资主体为1个自然人合伙企业:2个自然人以上;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不是自然人2.全部财产由出资人所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有;公司企业:公司所有3.出资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5.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练习单选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D)1-61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个人独资企业名下多选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CD)1-61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法律禁止法律禁止人员: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许称为“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2.审核和登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许称为“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投资人授权受聘人不得签订超过2万元金额的合同,受聘人签订了3万元的合同,该合同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效力3.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1.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有关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2.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通知债权人,并经其同意3.继承人应当承担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债务和税款偿还以企业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解散情形或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A.投资人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B.无法通知,应予以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务人申报其债权(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点清算人清算;(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4)债权人在企业解散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1.两个以上投资人兴办。有限合伙企业:2-50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分开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公司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2.有限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载明: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等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有(ABCDE)A.货币B.实物C.土地使用权D.知识产权E.个人劳务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②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③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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