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外观设计的定义和保护客体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富有美感并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1、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即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形成的平面、立体的外表轮廓,表现为具体的三维立体设计,二维平面设计。2、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3、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例如,纯粹的美术作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保护客体。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也不是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于不取决于地理条件、可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三)申请保护的产品设计应该是新设计如果申请日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已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实物在中国公开使用或销售,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会导致这样的设计不是新设计。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也不是新设计,不予保护。(四)保护客体的构成要素(形状、图案、色彩)应当是固定不变(销售和使用状态不同的除外)和能够分辨的。例如,包含气、液、粉末状等形状不固定的物质的产品、扎成动物形态的手帕、包含灯光变换产生的图案、色彩的设计不予保护。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五)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设计不予保护。(六)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七)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简要地说,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在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的同类以及相近类产品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分类号、简要说明以及产品的样品或模型都能构成对产品视图的解释和说明,也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例如,如果简要说明中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就是对色彩的限定;“平面产品无限定边界”就是不限定边界轮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一)请求书1、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内容相符合。▲下述名称应避免使用:1、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抽象、概括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等。3、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自动控温多用途电热不粘锅”。4、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幅手套”等。5、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6、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7、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2、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二)图片或照片▲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1、尺寸3厘米×8厘米——15厘米×22厘米。(细长物品除外)2、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1)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2)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3)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4)申请文件中有以下缺陷的,申请人应予以补正:①产品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示意图、城市规划草图等。②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③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清晰、图形尺寸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反光、阴影、衬托物等部分的存在而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④外观设计产品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材料和尺寸不能理解的内容(如一种防伪标记,属于隐形图案,应当提交显现图案的设计图)。⑤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但图面上只显现一种状态(如一种折叠棋箱,打开状态是棋桌、棋盘,折叠状态是棋箱,应当提交不同变化状态的相应视图)。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等,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⑦立体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要补正:▲各视图比例不一致;▲没有按正投影制图法绘图,或者没有按正投影规则拍摄照片;▲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⑧表示平面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各视图比例不一致;▲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视图不足(但允许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省略后视图,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⑨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⑩剖视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缺少剖视图的剖面线或剖视图的剖面线不完全;▲表示剖切位置的点划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⑾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图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⑿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能够分离的物品的组合件,如组合柜)除提交组合状态相应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各自单独的视图,但是提交的视图不足或不符合该要求。⒀透明物品的外观设计有下述情况的:▲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没有按透明可见部分的实际图案绘制,如鼻烟壶等;▲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三)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的透明部分;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9、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四)其它相关文件1、委托书2、优先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应当具有相同的设计主题。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法31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1)同一类别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4)成套产品中的各构成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分案申请的审查(一)分案申请递交日应在原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且原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虽被驳回但尚未生效)、未主动撤回和未被视为撤回;(二)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原申请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当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设计人应当是原申请的设计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三)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四)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分出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不得保留在原申请中;(五)申请人应当在原申请中至少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将其余的作为分案申请提出;(六)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五、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一)违反国家法律的外观设计(二)违反社会公德的外观设计(三)妨害公共利益的外观设计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依据法33条的审查)▲修改范围: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主动修改:申请日起两个月内▲被动修改:按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七、“先申请”和“禁止重复授权”的审查(依据法9条和细则13条一款的审查)(一)“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三)适用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进行审查,除非在申请进入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该申请人已经提出过另一份相同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凡是在先申请经公开已构成现有技术的,应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是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后申请进行审查。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以生产的外观设计为准。B.以生产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C.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D.以图片或者照片的版权保护范围为准。ABD具有下列哪些特征的气球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A、气球的颜色是儿童喜欢的红色。B、气球设计成小白兔形状。C、为防止气球升高时过早爆裂,气球设计为双层结构。D、为防止气球嘴容易被绳子拽破,气嘴的厚度增加为普通气球的两倍。CD下列使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