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第四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评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评估、分期评估或“三项”监察评估等方式。第五条“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A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得分。第六条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如采煤、“一通三防”等)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2-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第七条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监察评估得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三)各专项按各自的权重系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集中评估满分为100分。(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1;(2)采煤:权重系数为0.15;(3)掘进:权重系数为0.10;(4)机电:权重系数为0.15;(5)运输:权重系数为0.10;(6)通风:权重系数为0.20;(7)防治水:权重系数为0.20。第八条评估从7月份开始,评估矿井的监察头面要达到50%以上。较早时段完成评估的煤矿,到年底未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可以认同为年度集中评估结果。第九条各煤监分局应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组织评估工作。-3-第十条各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台帐,按《“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记录评估扣分情况和分期评估评分情况。十二月中旬以前汇总年度评估总评分。第十一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用抽检的方式对分局的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于一月份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程度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及“三项”监察得分均高于80分(不含)。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第十三条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合法有效。2、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3、年度内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4-5、采区回采前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6、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护。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8、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每回线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9、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10、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11、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四章评估结论处理第十四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A级矿井”标志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二)对B级矿井存在的问题,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查。(三)对C级矿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四)对D级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改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评估,按照《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5-评估标准》对七个专项进行评估,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关闭的建议。第十五条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附件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附件2:《煤矿安全程度“三项”监察评估标准》-6-附表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表一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1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责任制体系不健全的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带班下井、劳动定员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制度。5每缺一项扣5分。内容不全扣2分。3必须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10未制定标准、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扣10分。4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5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扣5分。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151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扣5分。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101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的,扣2分。7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51人未经过安全教育或专业知识不足的,扣1分。8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艺。15使用淘汰落后工艺扣15分;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项扣5分。9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5应急救援预案不详细,一处扣2分,无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组织矿井救灾演习的扣5分。10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上报和治理。10未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和治理的,扣10分,内容不全的扣5分。11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和月度采掘计划,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15发现月度存在“三超”的,一次扣5分。-7-采煤评估表表二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1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要求;开拓、开采布局科学合理。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齐人员、设备,按规定编制季度、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落实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措施。20煤量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的开拓开采方式一处不科学的扣5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10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扣20分。作业规程及措施内容1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未按规定配齐人员、设备,缺1人(套)扣10分;无防冲工作规划扣20分;规划和措施内容不完善,一处扣3分。2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20高度、宽度不足,1处扣5分。支护1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3工作面支护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工作面支护质量要进行检测并有记录。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30无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扣2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4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15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5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力≥18Mpa(综采≥30Mpa);。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配套机械的安装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式。15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乳化液非正常泄露的一处扣2分。机械化生产设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条件适宜下未采用机械化采煤的,一处扣5分。-8-掘进评估表表三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1作业规程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10未按规定编制规程和措施扣10分;规程和措施内容1处内容不符合规定扣2分。2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其他倾斜巷道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10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10分。3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10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4新掘架棚巷道支护时应使用金属材料支护。支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拉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喷支护巷道锚杆(索)的安设质量、喷体厚度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规定做锚杆拉力试验、喷体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填写记录牌板。巷道支护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在用木支护应制定更换计划,3年内逐步用金属材料替代。40新掘架棚巷道巷道支护使用水泥棚或木棚支护的扣10分。不做拉力试验、喷体检查、不进行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的扣20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未制定更换木支护计划或未实施的,扣10分。5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头连接符合规定,倾斜巷道必须有防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15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6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15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9-机电评估表表四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序号评估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1矿井应设置专职的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并有正式任命文件,其学历和职称与从事专业相符,且应达到大专和助理工程师以上。10缺少一职扣5分(以任命文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