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和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一、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即告终结。也就是说,二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设置并非简单的增加一道诉讼程序,而具有特别的意义。主要体现在:①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实现法律解释和执法统一。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和受理(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上诉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判决及允许上诉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诉依法受理和审判。2.上诉的条件。当事人提起上诉需符合下列条件:①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具备上诉资格。②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③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④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3.上诉的提出。提交上诉状有两个途径,一般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也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无论通过哪个途径收到上诉状,都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后,则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二)第二审案件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判断以决定是否接受审理,启动二审程序:①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进行审查,即审查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主体资格,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一审判决中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②对上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发现上诉状内容有欠缺的,应告知上诉人及时补正;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对逾期提起上诉,要审查是否存在顺延上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对不具备正当事由而逾期提起上诉的以裁定予以驳回;④是否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诉讼费,又提不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上诉期,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诉讼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一)上诉案件的审理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2.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二审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由于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争议,因此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而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内容,因此,二审程序中既可以存在双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可以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因此,二审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之中对应的身份与地位。根据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地位应按以下要求确定:(1)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上诉的一方列为上诉人,列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2)上诉人都上诉问题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3)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77条对这类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3.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修改后的民诉法限制了不开庭审理的范围,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作为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根据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4.二审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问题应作出相应的处理:(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上诉案件的裁判。1.对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上诉案件裁判的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3.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该期限不得延长。5.上诉的撤回。上诉人在二审中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但需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允许。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