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员第一章煤矿安全检查概述第一节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煤矿企业是事故多发的特殊行业,安全生产是煤矿永恒的主题。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把安全搞上去,把事故降下来,在一系列综合治理对策中,实施科学而有效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是规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煤矿作业的特殊性,自然灾害的严重性,事故的多发性以及多年煤矿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决定了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一、煤矿生产建设行业的特殊性需要安全检查1、煤矿作业条件艰苦复杂多变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平均井深400m以上。井下作业条件艰苦复杂多变,作业环境狭窄,活动受限,阴暗潮湿,对安全非常不利;通风、照明、供水、供电、排水、运输等环节繁杂,布满了各种管线、几点设备和支架。随时都有不安全隐患出现;工作地点分散,线路长,从地面更衣、领灯、佩自救器,还需乘车、乘罐笼和步行,经几千米盛至万米各种巷道才可到达工作地点;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八小时工作制一个班下来往往超过十个小时,工人劳累疲乏,体能下降,反应迟缓,极易产生烦躁情绪,出现图省事、怕麻烦的违章心态;井下很多单人作业岗位,人员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发生“三违”现象无人劝阻和制止,出现险情和事故不能及时救助等等,这些实际情况都是事故发生的诱发因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除此之外,井下情况复杂多变。比如,工作面的不断推进会遇到新的地质构造,设备的搬动移挪、磨损失灵和工作状况的变化,都可能威胁安全生产,都会出现人的行为上和环境设备等物的不安全隐患。这时不仅需要井下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排除,而且更需要有一批专职安全人员去检查、发现和排除,做到防患于未然。2、煤矿自然灾害严重煤矿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其固有的自然灾害,而且我国与世界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严重,发生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因素多。几乎每个煤矿都有五大自然灾害:瓦斯、粉尘、顶板、水灾和火灾,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井下用电电压普遍提高,运输方式和设备发生着很大变化,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使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课题,使运输机电事故有上升趋势。例如,胶带运输机引发的火灾,液压连轴节着火,综采支架安装、拆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等等,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和井下突水等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矿毁人亡的严重后果。3、煤矿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平行作业。不论哪个工种、哪个岗位、哪道工序、哪个系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者井下人员违章或失误都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例如,因1人在小煤窑井下吸烟造成瓦斯爆炸;一个电工明火作业引发瓦斯爆炸;局部通风机停运,没有按规定立即撤人,形成瓦斯积聚而继续放炮,造成瓦斯爆炸。类似这样血的教训,不止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二、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严重性,要求强化安全检查1、煤矿事故伤亡严重据统计,20世纪末,我国铁路、冶金、建筑、纺织、化工、石油、建材、有色金属、地质、轻工、电力、煤炭等12个产业中,煤矿事故最频繁,伤亡最多,每年死亡近万人,相当于1h死亡1人,比其他11个产业的死亡总数还多,占国内工业死亡总人数的60%以上。全国每产煤100万t死亡6人左右。死亡总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都远远高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就每款安全而言,我国不但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发展中国家。以1996年为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美国为0.039,俄罗斯为0.70,南非为0.23,印度为0.54,波兰为0.33。美国煤炭产量与我国大致相同,近年来每年煤矿死亡总人数没有超过60人,1996年后没有超过40人,1998年只有29人。我国1996年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为1.168,国有地方矿为4.02,乡镇高达7.70。据报纸所载,山西省2001年11月14日至22日短短9天内,先后5个小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死亡达99人。2、事故多伤亡大我国煤矿事故伤亡严重,除零星事故频繁发生外,主要表现是造成多人伤亡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主要的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981年—1999年9年中仅以此死额昂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发生5971起,死亡39480人,其中以此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发生872起,死亡16296人,相当于1.11d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8.0d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尘肺病人多据1996年统计,全国省属以上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17.5万人,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0%以上,已累计死亡5.4万人,现有患者121278人。20世纪90年代每年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这还不包括防尘措施更差的省属已下的煤矿。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开采强度的加大,产尘条件有所增加,而粉尘对身体的危害有个积累过程,因此有些煤矿企业对粉尘的防止重视不够,这就更要求加强安全检查。5、煤矿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煤矿伤亡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事故发生后,事故抢救、伤员救治、家属抚恤要支付一笔费用,事故造成停产、减产、设备设施的损坏以及恢复生产等都要额外支付一大笔费用。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么不堪重负,要么由盈变亏,甚至一蹶不振,大伤元气。据文献记载,每年因伤亡事故和尘肺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直接涉及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甚至国家的形象,煤矿形象更受到巨大的损害。事故给伤亡家属造成的痛苦是无法弥补的,给亲人带来的心理伤害是无法愈合的。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格外关心,多次召开会议下达指示和作出批示。各级政府、各煤炭企业对煤矿安全采取了不少措施。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要求把安全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切实把每款安全抓紧、抓实、抓出成绩来。三、实行安全检查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成功经验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状况极为重视,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就曾多次对职工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煤矿安全工作作出指示。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建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颁发了《煤矿保安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半个世纪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全国煤炭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摸索和积累了一整套安全工作经验,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对煤矿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煤矿安全状况朝着逐渐好转的方向发展,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1949年的22.54降到20世纪末的5.94。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原煤炭部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加强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开展“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活动,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监督检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煤矿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凡是领导干部重视安全管理,支持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安全检查的作用就发挥的好。因此实施强有力的安全检查是搞好煤矿安全的得力措施。经过半个世纪的探索,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政府执法垂直监察,这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国家监察不可能完全代替内部的安全检查工作。煤矿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以及各种类型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检查,仍然是煤矿不可缺少的“常规武器“和”战术手段“,煤矿安全检查员依然是肩负安全重任的”矿山安全卫士“。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检查工作简述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就国家安全管理而言,我国现行的安全工作是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法规为基础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就企业单位而言,就是企业的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企业负责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承担风险的管理体制中,必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在安全工作中的思想松、管理松、纪律松的问题,坚持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的原则,坚持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防止安全水平的下降。企业和企业法人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任,企业经营者或承包集团对安全生产负责。国家和上级用下达安全指标的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对超标的企业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安全超标的煤矿企业实行法人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处罚。行业管理就是各级经济生产管理部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保护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包括对安全工作制定规划,提出要求,做出计划,下达指令,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经验交流;要求有关单位进行隐患整改,执行新建项目安全与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即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执行安全与生产的“五同时”(即企业各级领导在计划、不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国家监察即由国家安全监察局及其下属的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煤炭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是由国家法规确定建立安全监察制度,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以及任免程序等。因此,它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来进行的,它的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群众监督是广大职工通过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不脱产的义务劳动保护安全网员等形式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各方便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的煤矿的共青团组织了青年安全监督团,党委组织党员身边无违章、无事故活动和党员安全“责任区”活动,妇女和区委会组织了家属安全联保活动等。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来实现,是人人管理的一种好形式。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三者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三者从不同的角度、层次、方面结合起来形成合力,目标是相同的,这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全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企业负责和执行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执行者,它所要解决的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和从严治矿的问题,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和基础;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所要解决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是加强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群众监督一方面代表职工利益协助国家监督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是支持配合行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二、国家监察与企业安全检查的区别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盒安全由政府各级劳动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察。除了劳动部门监察外,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察主要由行业和企业共同承担。煤炭部设有安全局,各省(市、区)煤炭局设安全监察局,各局矿企业设安全监察(处、站),对煤矿实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有的局矿是一个机构行施两种职能,谓之“单轨制”;有的局矿设立两个机构,管理的监察分属两个部门,谓之“双轨制”。这种机制运行了半个世纪,其“自己监察自己”的局限性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但从实践中看,企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都离不开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其原因就在于无论国家或上级哪种形式的监督监察都不可能细化和深入到矿井的每个岗位和作业面,更不可能全天候24小时全覆盖地进行。在实行国家垂直监察后,我们把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定位为安全检查。国家监察与企业安全检查,既有业务交叉和类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如前所述,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法律赋于的强制力推动行业和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监察对象只要是行业和企业及其法人和法人代表,进行的是政府的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命令性,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