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租用厂房保险利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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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分析---------租用厂房的保险利益一•案情简介二•案情分析及结论三•本案启迪某纸品企业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案情简介一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建筑物掀顶,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现场查勘、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屋顶维修费9万元。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建筑物的损失。基于此,对房屋的损失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房屋的使用人,具有保险利益,台风属财产一切险“自然灾害”保险责任,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将影响到生产,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种•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是房屋使用人,其对房屋确实有保险利益,但其保险利益是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时其保险利益才存在,但在对损失不承担责任时将不存在保险利益。第二种你还有第三种、第四种、第五种……第N种不同意见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案情分析及结论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利益就是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财产利益及其相关利益,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陪产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承租人要自行承担某些保险危险发生时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而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完好状态的义务。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益,即无损失无保险。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人们主观上难以预料并客观上无法抗拒的某种强制力量。合同履行时发生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一是: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二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等本案中的台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故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利的基础,特别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属于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形式时,其对保险标的利益常受到对保险标的所负责任大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对整个损失仅具有部分的索赔权利。三、本案启迪从案例中得到什么启发?个人探讨观点:1、建议客户在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建筑物损失”;疑问:承租方是否愿意约定?双方约定了之后是否与相关法律抵触?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同意上述约定?2、与客户面谈,切入点,风险管理谈资,审阅租赁协议,若约定承租方承担房屋建筑物损失(没有明确列明不可抗力除外),建议在报价同时把租赁协议提供给核保,明确告知风险存在,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发生理赔,因风险扩大,投保时没有告知,而产生争议。3、被保险人同时列明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第一受益人。流动资产投保财产险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方面:1、保险标的——流动资产;2、流动资产(仓储物);3、存货的定义;4、仓储物定义,是否包含露天货物;5、如何区分存货和代保管货物保险金额;6、仓库类型引起的不足额赔付争议;7、自有或租赁使用仓库、寄存外仓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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