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廉洁从业 报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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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措施字数:2723来源:当代学术论坛2011年3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体制的转换,给许多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但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职务犯罪案件也随之产生,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把国有资产当成一块蛋糕,利用职权为自己、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侵吞国有资产。如何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党和政府、全社会都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试根据近几年查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环节相对集中。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评估、认购、清产核资等几个环节。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之机,以权谋私,低价估算国有资产或虚报清算费用、债务,或以虚报呆滞款、虚增债务、虚报成本等手段,贪污、转移、隐匿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认购环节中,一些购买者为了获取购买价格上的优惠,往往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腐蚀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评估环节中,有些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谋取私利,故意与资产评估所串通,将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低价评估,再以自己亲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串通,伪造假的拍卖协议,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侵吞国有资产,或者出售给相关人,出卖国有企业利益,个人收受贿赂。2、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突出。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犯罪的现状看,在涉及挪用公款、贪污案中,多数为企业负责人与会计相互勾结,合谋,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协同作案,采取虚设往来等多种手段共同侵吞国有资产。3、案件发现难度大。犯罪主体多为单位人、财、物的掌控者,有单位一把手,有部门负责人,也有财务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自己人”,各用其能,各得其利,形成利益上的共生共荣关系,外人很难知晓,一旦案发,即形成攻守同盟,案件较难突破。二、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弱化。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不断转轨,某些国有企业领导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造成企业干部职工免疫力差。加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干部职工思想上混乱和困惑,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升温,私欲膨胀。其次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忽视法律法规的学习,造成从主要领导到中层干部,再到一般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全然不知,以至于不知不觉走上犯罪的道路。2、受利益驱动,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金钱万能,物质至上”成为少数国企干部生活追求的准则,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面对着金钱诱惑,有些人就会产生“近水楼台”的想法。再加之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人信奉“要办事情须花钱,不花钱办不成事”的观念,在这种微妙的金钱关系作用下,正常的国企改制程序被扭曲,“一些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攫取不义之财,侵吞国有资产,走上犯罪道路。3、国企改制工作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制度管理、监督机制和财务管理上没有健全的机制,缺乏上下左右的监督网络,从而形成无人过问的真空地带。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财务制度,但制度没有落实,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人员素质低。或者有些领导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对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无力监督。在清产核资中,往往又以自查为主,财务审计多限于账面审计,不做核查,更不与往来单位进行账面核对,给一些企业转移、隐匿资产带来可乘之机。4、用人机制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在选聘国有企业负责人时,有些主管部门追求短期效益,未能真正建立起上下结合、考核任用、竞争淘汰机制,使一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的人走上企业领导岗位。有些国有企业领导“家长制”作风严重,在人、财、物管理方面,“一把手”说了算,在改制中往往是原先的一把手购买企业,因此他们习惯于把企业当成自己个人的企业,使个别人从一般的违法违纪走向犯罪。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措施1、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打击预防。应继续加大力度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以惩治犯罪。同时,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查办案件,积极为国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把因各种违法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对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应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增强企业负责人员、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保护国有资产意识、风险意识、工作责任意识。2、加强政治法律教育,着力打牢领导干部思想防线。“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没有防线,一旦时机和条件成熟,腐败的思想便会产生腐败的行为。因此强化思想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从思想上不想、不愿、不敢腐败,主动地远离职务犯罪,这是治本之策。应加强对政治及法律方面的教育,同时不断更新教育方法,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的作用。要深入国有企业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向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讲授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发现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知识。组织他们到看守所,劳改农场等地方接受震撼式的反面教育。同时要用先进廉政典型进行教育,使他们赶有目标,学有榜样,自觉地做到自省、自警、自重、自励。3、建立和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各项防范机制,才能全方位地防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规范改制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运营及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管。资产评估、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变更登记等方面的把关,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4、加强对企业领导的权力制约。要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措施以及企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民主监督措施。对未改制的企业,应把好企业负责人的任命、聘用关,真正把德才兼优、懂管理、善经营的人用在重要岗位上,避免品行不端,没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混进企业充当负责人。已改制的企业要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经理层组成的领导体制,做到权职分明、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字数:3636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12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问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打消国企改革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深入解剖国有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才能取得实效。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19-02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失去制约。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大致可以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两种。其中所有权是由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而经营权则由国有企业享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大多是由政府委派,其权力是建立在政治权力至上并以经济权力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最终所有者是人民,而人民不能亲自去行使监督权,只能是委托国家,国家在委托给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这些政府和部门并非真正的所有者,因此,其工作人员极易有以权谋私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义务失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理论上我国《公司法》在权力制约上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加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失去制约现象的存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和董、监事会的职权不能有效地得到落实。使得公司各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缺乏权力制横,只是存在整个公司上下级之间的指挥与服从关系,而没有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大。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视野过窄,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重要的因素。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法律理论研究滞后,立法技术不高。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表现为不足和不协调。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于刚刚起步,许多条文直接搬用了国外的立法,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行政法制建设不足,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与程序制约而滥用权力。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出台,对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缺乏一个可行性的操作规定。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虽对国有资产流失罪有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明显不适应形势。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运用。还有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惩处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定视野过窄,远不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刑罚规定较为单调,一些职务犯罪只规定了主刑,却没有针对性地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贪污贿赂等犯罪也缺乏罚金刑的规定;另外,贪污贿赂罪以确定的犯罪数额为标准设置法定刑不科学。其次在司法方面,相关部门对职务犯罪的纵容和打击力度不大,在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风气。职务犯罪查处的艰难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对转制企业中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弱化。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内部原因(一)国企用人制度缺乏竞争机制。国有企业用人制度中主要有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两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仍是通过主管提名、人事部门考察、组织讨论的方式决定,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只要没有违反规定,都会按时享受相应待遇,缺乏必要的民主和监督程序。在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没有深入推行。而传统制度明显缺乏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导致被任用的干部获取权力之后,变本加厉,谋取私利,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同时人员配置机制不科学,因人设岗,因事配人现象严重,工作岗位与个人能力对应原则没有充分体现,造成人才缺乏与人才浪费并存。(二)财务管理机制的缺陷。对于国有企业管理者来讲,他们拥有较大的自主管理权,而财务监管和制约明显不够。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面对的是日趋严重的竞争。一些国有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断发展壮大,拉拢、腐蚀、甚至公款行贿。少数管理人员就可能借机转移国有资产,出现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例如小金库就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存在缺陷的表现之一。小金库是指部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为了小集体或者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而自行设立的帐外游离资金。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小金库普遍存在,多数企业实行两本账、多本帐,或者经营创收收入不入账等方法脱离财务监督,或者截留挪用各种经费,或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或者把该收经费留在下属单位等等。小金库现象的存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收支无序,财政管理机制不健全。(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缺陷。多年来,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虽然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也初步建立了监督方面相关制度,就其有效性而言却依然是个薄弱环节。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创新不够。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要求企业领导层改变管理体制,建立各司其职、相对分权协调运转的制衡机制。目前,一些企业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并没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改变多少,权力仍过度集中在个别人手里,花钱“一枝笔”、用人“一句话”等现象仍然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未能形成应有的制衡关系,致使内部管理层之间的监督制约仍然乏力。企业内部监督资源亟需整合。目前大多企业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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