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吴香云2012年3月2010年共依法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件数比上年增加1.4%,人数增加6.1%。2010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其中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2011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一、职务犯罪概述二、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源分析三、职务犯罪的预防一、职务犯罪概述(一)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外延上来认识这个“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13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2、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共三类36个罪名:(1)失职类(共12个罪名):玩忽职守罪;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2)滥用职权类(共10个罪名):滥用职权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徇私舞弊类(共14个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7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案件: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主体。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职务犯罪客体。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及公司财产。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3、职务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只有少数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4、职务犯罪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等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国家或人民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上应承担的义务而构成的职务犯罪。从行为方式上看,职务犯罪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三)职务犯罪的危害1、是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滋生离心力和不满情绪,导致政权不稳定。2、是冲击国家秩序,影响职务行为廉洁性,践踏民主法治和行政运作。3、是破坏市场经济,影响经济增长,妨碍合理的收入分配原则,市场经济改革受阻。4、是使公众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毒化社会风气,造成个人主义、道德虚无主义泛滥。(四)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特点1、大案比例明显提高;2、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化、复杂化;3、潜伏期越来越长;。4、窝案、串案、案中案增多;5、职务犯罪日益智能化;6、职务犯罪呈现跨国化趋势;7、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织,职务犯罪多元化等等。二、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源分析1、法经济学视野:违法成本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机会成本受惩罚成本犯罪对应的刑罚的严厉程度犯罪后被追究的几率大小结论:查处几率太低2、“权力资本”理论:结论:权力私有化三、职务犯罪的预防所谓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路1、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几率,压缩犯罪者侥幸心理空间,将应然的潜在成本转化为实然的潜在成本,从而改变职务犯罪成本与收益失衡的现状。2、强化监督,抑制权力被私有化处理,从而防止权力资本的形成。3、加强教育学习,提高个人素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一)提高查处几率1、整合办案资源2、实行案件异地管辖3、完善举报制度(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1、对现有的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2、制定专门监督法律,使监督有法可依3、根据社会的发展设立并完善各种监督形式(三)加强教育学习,提高个人素质共勉:努力、使劲幸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