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1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制作人:姜涛刑法总论2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2、主客观相统一(二)内容:(1)必要要件------罪过A、犯罪故意B、犯罪过失(2)选择要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刑法总论3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三)意义:等同于犯罪主体第二节犯罪故意一、故意的概念1、故意的学说:(1)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认识主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或认识危害结果会发生时是故意(认识扩大)希望主义: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是故意(意志缩小)案例:甲为骗取保险金而准备纵火焚屋,但知道友人乙在屋内睡觉,于是纵火后大呼欲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烧死刑法总论4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⑵盖然主义与容认主义盖然主义:预见结果发生盖然性(可能性很大)还实施行为即表明容认放任结果因而是故意容认主义:消极容认构成要件内容或者放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时是故意案例:医生明知必须马上做手术的病人的体质终究难以忍受手术治疗,却抱着一丝希望勉强地进行了手术,结果病人因忍受不了痛苦而死。刑法总论5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容认说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3、故意的结构(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明知的内容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不是规范评价,仅仅是事实判断,即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案例:甲见乙在街上急促奔跑,又听见有人喊“抓小偷”,便上前把乙绊倒,并将其打伤。实际上乙是便衣警察,正在抓小偷。刑法总论6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b.行为结果(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案例:甲盗窃军人提包,而其中有一把五四式手枪与人民币2000元若干衣物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份等)如:奸淫幼女思考: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其死亡。B.明知的范围是否包括(形式)违法性认识?思考:大义灭亲、法轮功等确信犯(确信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捕杀麋鹿等法盲犯;通奸罪等幻觉犯(误认为违法)刑法总论7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通说:故意一般不要求明知形式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例外(如法定犯)。a.必定发生C.明知的程度b.可能发生⑵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⒈直接故意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刑法总论8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⑵特征: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明知可能发生②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⑶表现形式:①必然发生+希望发生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②可能发生+希望发生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⒉间接故意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刑法总论9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⑵特征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②意志因素:放任(见书)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⑶表现形式:①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丈夫毒妻害子②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欲打鸟却打到人③突发性犯罪思考: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刑法总论10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⑸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A.联系:a.从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是明知,即明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B.区别:a.认识因素上两者的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b.意志因素上两者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放任即消极听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总论11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c.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两者意义不同。直接故意:不影响定罪间接故意:根据实际结果定罪刑法总论12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案例2:甲乙二人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不会那么巧哦”。于是甲乙二人合力将一石块推滚下山,结果将老头砸死。刑法总论13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第三节犯罪过失一、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刑法总论14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二、犯罪过失的法定种类1、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的过失)⑴已经预见——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过高估计主观能力⑵轻信避免——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过低估计客观条件错误估计因果关系刑法总论15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案例:顾某在向王某索要装修费时,与其发生扭打,在场其他人提醒顾某,王某年事已高有心脏病,但顾某仍在扭打中把王某推倒,导致王某心脏病发猝死案例:阎某(18岁)从表兄出借的手枪,忘乎所以,到处空枪瞄准,最后用看到同学经过,遂装上子弹假装射击,结果手枪走火打中同学致其死亡刑法总论16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⑴联系: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⑵区别:①对危害结果现实转化的认识不同:过于自信过失认识到结果可以避免,间接故意认识到结果发生在预料之内;②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反对排斥结果发生、结果发生违背意志,间接故意是消极放任结果发生、结果发生符合意志。刑法总论17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2、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⑴应当预见①应当预见的前提——能够预见(预见可能性)思考: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案例:放映员与赶车人在去乡村放映电影的路上烤火,不慎将底片烤焦案例:货车司机甲马马虎虎将物品装上车后,超速行驶,致使车上的物品掉下撞死正在路边步行的乙,能否认定马虎装车与超速行驶都是过失?刑法总论18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②应当预见的内容——法定危害结果(结果预见义务)⑵没有预见——疏忽3、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思考:甲乙丙三人吵架扔打印机,砸伤邻居。刑法总论19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第四节意外事件一、意外事件概念造成了损害结果要件:没有故意或过失不能预见原因引起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案例1:甲为了挣脱乞丐的纠缠而甩手离开,致使乞丐跌倒撞墙死亡案例2:王某架设电线因垂落,导致高某驾驶无灯三轮车经过被挂住翻车致死刑法总论20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意外事件是损坏结果不应当预见也不能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损害结果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案例: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胡某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手中的火药枪突然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胡的头部,胡中弹后死亡。刑法总论21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第五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犯罪的目的1、概念: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2、分类:A.一般的目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直接故意意志)如直接故意杀人的希望他人死亡B.特定的目的:行为人在危害结果的希望以外追求某种特定结果的心理态度(主观构成要件的目的)——目的犯如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总论22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3、意义:⑴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的构成要件要素赌博罪的营利目的⑵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⑶犯罪目的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刑法总论23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二、犯罪的动机1、概念: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犯罪动机不等于犯罪性动机2、与犯罪目的关系(见书)思考:间接故意有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刑法总论24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第六节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概念:(一)法律认识错误⒈假想的犯罪⒉假想的无罪对定罪量刑均无影响⒊罪名和罪刑的误解(二)事实认识错误1、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符合,就是有事实认识错误2、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刑法总论25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我国:A.客体的错误B.对象的错误C.行为性质的错误D.工具的错误E.因果关系的错误刑法总论26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三)事实认识错误的思考⒈行为性质的错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指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例如:假想防卫2.行为手段的错误①迷信犯——无罪由于行为人的愚昧迷信,而采取不可能造成实际危害的迷信手段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刑法总论27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②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与其意图采用的手段在性质(工具不能犯)和作用上不符,以致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毒害他人—工具不能犯③由于手段错误引起的结果加重犯例如:欲以泻药毒害他人,误用砒霜将他人毒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总论28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3.行为对象的错误(1)对象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①误甲为乙而侵害,两者体现相同的法益——故意犯罪既遂例如,甲意图杀A实际死亡的是B)②误甲为乙而侵害,两者体现不同的法益思考:1、甲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2、甲欲盗窃枪支,却误将黄金当作枪支进行盗窃3、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刑法总论29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张明楷:A、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B、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刑法总论30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③误犯罪对象为非犯罪对象而侵害——过失或意外事件例如:试图杀狗而杀死人④误非犯罪对象为犯罪对象而侵害——故意犯罪未遂例如:试图杀人而致使人死亡⑵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走出同一犯罪构成。如: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刑法总论31第六讲犯罪主观方面4、因果错误(见书)思考1:甲持上膛的手枪入室欲杀乙,两人厮打时,乙不慎自己扣动扳机死亡思考2:甲欲射杀乙,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失足坠入悬崖而死亡。思考3: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移置院外毁坏,但刚拿起时物品从手中滑落摔坏思考4:甲准备使乙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5、对客体的认识错误(见书)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