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法益——以隐私权为中心的展开一、简单的概念框架隐私的两种类型:人身性隐私(personalprivacy)信息性隐私(informationalprivacy)在现代社会,个体通常与其信息所在的空间上分离,事实上,信息性隐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允许人们在一个更大的空间里流动,同时却使其信息相对于其他人保持封闭。隐私保护的两种模式:内部警醒(vigilance)外部克制(forbearance)合理的隐私期待的两个标准主观标准:向外界表达其实际的隐私期待客观标准:社会能够承认其是合理的二、权利的变迁——第四修正案调整范围的分析从人身、财产至隐私,第四修正案调整的范围在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18世纪的宪法中包含有众多的在20世纪的生活中仍然大量使用的与人们生活有关的术语,如财产、宗教和言论,但是却始终没有提到隐私一词。根据18世纪的判例,确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证明政府机构曾经侵入他人财产,即使我们承认在当时的实践中已经有了财产权之外的权利意识,如安全,这种权利也都必须以物质性财产的受侵为前提。Entickv.Carrington案Camden将其辩护策略建立于洛克之政府存在的目的这一前提之上,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那些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有关禁止侵入的法律,Camden认为是用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的。“根据英格兰法律,任一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不管是多么轻微,都是非法侵入。没有我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把他们的脚踩在我的土地上,对此非法侵入他可能遭到诉讼……如果允许他的侵入,那么,他也必须以正当的方式告知其已经得到了某一确定法律的授权或豁免。”而且,他进一步认为因为在搜查中所扣押的文件系属私人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执法人员承担。Camden在辩护中说道“文件是主人的私人物品,是他的最为珍贵的财产。是不容被扣押的,甚至不能被检查。虽然根据英格兰法律非法侵入中的所见并不是一种罪,然而,当私人文件被拿走,这些文件的秘密性将因非法侵入而受到侵害,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更多的考虑。”当他使用“最为珍贵(dearest)一词时,Camden清楚无误地表明了一种个人情感价值在内,而不是私人文件的市场价值。Camden进而认为,问题是这些文件的价值不是源于在一个开放市场上的价格,而是这些文件对于特定个人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但是,他的分析范式仍然属于财产法,是财产为那些他实际上维护的价值提供了一个令人尴尬的代用品。在Entick案后一年,WilliamPitt向众议院提出了他的“家就是城堡”(homeascastle)的原则,他说“最贫穷的人们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与国王的军队对抗。茅屋也许破旧,屋顶也许摇摇欲坠,狂风可以进,暴雨可以进,但是英王不能进,英王的军队不能跨过他破旧的茅屋门槛半步。”Pitt并未将隐私从安全中分离出来,是不是可以认为安全是一个外延更宽广的概念,而隐私则仅系安全价值中的一个组成部份?Pitt和Camden一样认为个人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的评论,和Camden之于Entick案的评论一样,很明显他并不关心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是在于某一类对个人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财产的独立存在。事实上Pitt一反其惯常的方式强调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通过对所有物排他性的最大要求的重视,即便是“穷人的破房子”。家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其商业价值,而是其与高贵的公寓一样,能使人们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Olmsteadv.UnitedStates案在警察对Olmstead进行调查过程中,Olmstead被怀疑有偷运私酒的犯罪,警察在进入Olmstead家的电话线上安装了窃听器,从而避免了对Olmstead住所和财产的侵入。该案的问题是通过监听所获得的被告人的电话录音证据的是否具有可采性。首席大法官Taft认为:“第四修正案只为那些可触知的、能被物理性侵入的物体——一个人的住所、人身、文件和财产,而不是谈话提供保护。”第四修正案所制裁的是专制政府对个人对某一特定物体的控制权的非法干预。因为在Olmstead案中没有任何受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物体被侵害,所以第四修正案并不适用于该案。Katzv.UnitedStates案Katz因涉嫌通过电话从洛杉矶市向迈阿密和波士顿传送赌彩信息而被联邦调查局官员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发现Katz在早上的一个时间段内都会利用公共电话亭进行这种犯罪行为,于是联邦调查局官员就在该公用电话亭上安装了一种窃听和录音的电子装置,监听到了被告与他人通话的部份内容,获取了Katz向他人传送赌彩信息的数次电话录音,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指控其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编1048条的规定,对Katz提起刑事指控。在本案的审理中,控方要求使用上述窃听所得录音作为指控证据,而辩方则提出两点辩护理由:一是公用电话亭属于宪法保护的个人隐私领域,调查人员在电话亭的顶部安装电子窃听和录音装置侵犯了宪法赋予的电话亭使用者的隐私权,通过窃听而得到的录音不得作为指控证据在庭审中使用;二是虽然这种窃听行为不同于侦查人员直接进入有关场所进行的搜查,但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并未明确说搜查一定要通过警察进入有关场所才能进行和完成。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并没有采纳被告Katz辩护人的主张,认为联邦调查局官员的窃听行为并未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在被告打电话时并未进入该公用电话亭,因而并未发生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上的搜查和扣押行为,因此窃听所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据此对Katz作出了有罪判决。1967年10月本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年1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第九巡回法庭的上诉判决,将联邦调查局官员窃听所得录音排除出了证据体系。在本案的判决意见中提出了后来反复被人们引用的:“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如果一个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其他人来讲是公开的,即使是在其自己的家里或者办公室中,他也不会是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同样的是,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如果其对自己的隐私有所保护的话,他所在的区域都有可能成为宪法的保护对象。”Harlan法官在其对本案判决的支持意见中认为:“我所认为的第四修正案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公民个人表示出自己对隐私的实际(主观)期待;二是社会也承认他对隐私的这种期待是合理的。”从而确立了隐私分析的主客观双重视角。法庭是如何从财产走向隐私的?第一,类推。从功能上看,电话交谈与信件往来是一样的,人们可以认为,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从书面拓展到言谈是合适的(因为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们的文件不受非法搜查、扣押,进而推及书信,直至言谈)。第二、权利的延续与边界隐私权与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因为隐私权源于财产权,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才逐渐地从中分离出来,在人员流动较少的18世纪,财产权几乎就可以为人们提供完整的隐私保护。在20世纪,人员的流动变得日益重要,隐私成为具有独立性的问题,首先人们赋予了隐私作为一种其在社会流转过程中保护其个人信息的设置之工具价值。基于这样的理由,可以认为在第四修正案中暗含着这样一个原则——确保个人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能使他们的生活正常地进行。保护类型的划分使这一点更清楚。在说到“人身、财产、文件、和财产”时,第四修正案明确了个人生活的物质性基础,个人必须加以控制以使其日常生活有安全感的物质(包括其人身)。但是这些客体明显的不仅限于物质性的。住所内的一切个人文件,如Camden所认为是人们“最为珍贵的财产”,这些事物的重要不是因为其物质性,而是因为其作为个人生活的支撑,和作为个人生活信息包容物。三、隐私的期待主观期待的外在表达主观期待的社会认可习惯:信赖因为隐私运作的体系需要通过传统习惯,隐私期待的观念必需涉及关于人们如何行为的预期。规范:消解通过规范建构,消解个人的隐私期待,对规范的接受,即意味着对隐私的放弃或减损。隐私的减损第三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