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扩建、改建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试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规定,为规范煤矿新建项目申报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吉林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计重字〔1996〕49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林省能源局职能关系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发改办字〔2009〕39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一、项目类别扩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设计规范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改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未达到设计规范2级级差,或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增加生产能力的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等。二、扩建、改建煤矿基本条件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2.矿井扩建、改建后服务年限要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三、项目核准程序(一)核准、审批权限1.凡是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省属煤矿由省煤业公司、其它煤矿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同时报送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省能源局提出安排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2.省属煤矿需银行贷款完成的扩建项目由省煤业公司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3.各市(州)、县(区)所属改、扩建后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由所在市(州)发改委核准,报省发改委和能源局备案。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核准申报文件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二)项目申报文件、资料1.文件(1)煤矿企业申报文件;(2)省煤业公司或市(州)发改委上报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2.附件及资料(1)矿井“六证”复印件;(2)在现生产矿井井田范围外进行改扩建或外围新勘探区进行改扩建,必须有新区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新矿区范围和储量复核备案;(3)在原井田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储量核实资料;(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征用土地预审批文件;(7)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8)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审批文件;(9)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审批文件;(10)矿井扩建、在原井田范围外或增加生产能力的扩建、改建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11)改、扩建项目需要工业广场变动的有场地选址审批文件;(12)占用林地的项目有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涉及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居民搬迁的项目有与建(构)筑物所属单位、当地政府签订的拆迁、搬迁协议;(13)安全预评价报告;(14)由国家或省政府各种专项资金支持的扩建、改建项目要有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企业配套资金证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土地、规划部门文件材料;(15)《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要求及其他原因需要论证的项目要有专家论证意见;(1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需要文件和资料。(三)审批程序和时限1.建设单位将上述文件、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后,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并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2.核准时限:自接到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论证时间除外)。四、项目竣工验收(一)验收权限1.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和省级核准的各类煤矿扩建、改建项目,由省能源局组织验收。2.其它项目由主管单位、所在市(州)发改委组织验收,报省能源局备案。(二)工作程序1.项目建设施工前必须到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登记,并委托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如需招标施工的项目还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施工招标,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竣工后要报请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2.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方案,报项目核准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3.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内容需要报请环保、公安、消防、国土、水利、工业卫生、档案、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设施(资料)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批件;5.项目建设经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煤炭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更换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省能源局进行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换或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6.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组织验收。(三)需提交文件和资料1.文件(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文件;(2)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发改委对项目竣工初验合格报告及申请文件;2.附件资料(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矿井建设立项审批文件;(3)矿井“六证”齐全(项目建设完成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完毕的新证);(4)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设计变更审批文件;(5)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报告;(6)项目工程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报告;(7)项目工程竣工图纸,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8)项目建设需要电力、环保、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国土、水利、档案、审计等部门专项验收文件;(9)项目建设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及转为固定资产验收文件;(10)其它必要验收文件、资料等。(三)办理时限自接到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五、其它(一)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不收取其它费用。(二)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试行中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煤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