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含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操作规程。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的关系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共同服务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在内容上互相联系又互相渗透。同时,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第二节合议制度一、概念合议制,即是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同审级的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要求.二、合议庭的组成(一)第一审合议庭(二)第二审合议庭(三)再审程序与重审程序的合议庭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第三节回避制度一、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参加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回避的适用对象•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审判职能或协助进行审判活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含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回避的法定原因(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必须回避的几种法定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三)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四)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回避的特殊规定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五)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配偶子女或父母回避的特殊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四、回避的方式与程序(一)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四、回避的程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对群众公开。(二)对社会公开。(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告。三、审判公开制度的例外(一)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二)裁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公开审判制度的功能(一)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三)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二、内容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每一级都可以受理一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此外,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