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報告人:法務部時間:95年月日簡報大綱壹、本法架構圖貳、總則参、主動公開肆、申請提供伍、限制公開(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陸、救濟柒、附則捌、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玖、代結論—案例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注意事項附則壹、本法架構圖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第四章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第五章救濟第六章附則代結論—案例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貳、總則附則立法目的(§1)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法律位階(§2)普通法政府資訊定義(詳見§3)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各種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貳、總則(續)政府機關定義(詳見§4各項)(一)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二)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原則(§5)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参、主動公開得主動公開(§6)應主動公開(詳見§7第1項各款)•中央及地方法規•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政府機關聯絡資訊•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参、主動公開(續)主動公開方法(詳見§8各款)•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中央及地方法規應採此方式主動公開)•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影(音)等•舉行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肆、申請提供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人:(§9)我國國民(並有設籍於我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外國人(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申請書(書面或電子傳遞)(§10)•程序審查—方式或要件不備之通知補正(§11)•實體審查—15日內准駁決定與諮詢義務(§12)•提供方法(§13)•准駁決定通知(§16)•移送申請之義務(§17)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肆、申請提供(續)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申請人:(§14第1項、§15第2項準用§9)政府資訊內容涉及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申請書(書面或電子傳遞)(§14第2項)•程序審查—通知補正(§15第2項準用§11)•實體審查:30日內准駁決定(§15第1項)諮詢義務(§15第2項準用§12第2至4項)•准駁決定通知(§16)•移送申請之義務(§17)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伍、限制公開(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詳見§18第1項各款)1.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依法規為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2.有礙刑事訟訴法相關程序進行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4.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續)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7.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8.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9.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分離原則(§18第2項)與情事變更原則(§19)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陸、救濟申請人對機關決定不服之行政救濟(§20)得秘密審理原則(§21)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柒、附則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得收取費用及收費標準之訂定(§22)※注意規費法優先適用公務員違反本法之懲戒或懲處注意規定(§2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24)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本法詳細架構圖(註:以下數字代表本法條項次)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得主動公開6應主動公開7申請提供申請更正或補充申請人9申請人14(1)15(2)準用9申請書10聲請書14(2)(3)程序審查11程序審查15(2)準用11實體審查12實體審查15(1)、15(2)準用2(2)至(4)主動公開方法8提供方法13准駁之通知16移送申請之義務17第一章、總則(目的1、位階2、資訊定義3、政府定義4、公開或提供原則5)第四章、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18、19第五章、救濟20第六章、附則22、23、24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捌、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注意事項請主動檢討主管法規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是否配合修正規劃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之場所本法適用機關應儘速訂定收費標準行政程序法第46條或檔案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代結論—案例架構圖總則主動公開申請提供限制公開救濟附則玖、代結論—案例注意事項代結論—案例【事實】:某甲申請抄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承接原台灣省政府建築廳所留存之某乙建築師開業登記資料,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應如何處理?【參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故行政資訊除應主動公開者外,行政機關應人民之申請仍應提供,但有同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例如第6款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如該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時,依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示意見。簡報完畢敬請指教註:首頁人偶插圖引用自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網站請自本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法律事務司】之【政府資訊公開】項下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