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修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在校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和其他非课堂教学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经认定的校外留守孩托管中心除外。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进行有偿教学活动。2、在职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不从事有偿家教的《承诺书》。3、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师培训机构兼职代课。4、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校外教育活动由赣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开展。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的教师当年不能参与评先评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并报教育局备案,对以任教班级学生为对象进行有偿家偿的教师将从重处罚。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给予免除职务处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试用期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学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文件精神,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为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学校成立专项督查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举报电话:0952-780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