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情报规章介绍飞行服务中心2012.4航空情报规章一、相关概念二、规章介绍三、重要性航空情报规章一、相关概念(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规章(四)规范性文件(五)标准(一)法律定义: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二)行政法规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三)规章定义: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相关规章:●《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令198号)●《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4,令199号)●《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Ⅳ,令106号)●《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CCAR-176TM1985-10-18)(四)规范性文件定义: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四)规范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WM)如培训大纲管理程序(AP)●航空情报工作特情处置管理办法(AP-175-TM-2010-02)●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Ⅲ-TM-2010-0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Ⅲ-TM-2010-01)●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AP-175-TM-2009-01)●民用航空航行通告发布规定(AP-175-TM-2011-01)(四)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件(MD)●关于下发《航行情报人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下发《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下发《民航航行情报工作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发[1995]221号信息通告(IB)如容量评估咨询通告(AC)●关于航行通告国际系列划分的通告(AC-175-TM-2010-01)(五)标准定义: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五)标准行业标准ZY中医药行业标准YZ邮政行业标准YY医药行业标准YS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D通信行业标准YC烟草行业标准YB黑色冶金行业标准XB稀土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WB物资行业标准ZY中医药行业标准YZ邮政行业标准YY医药行业标准YS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D通信行业标准YC烟草行业标准YB黑色冶金行业标准XB稀土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WB物资行业标准WM外贸行业标准WH文化行业标准TD土地行业标准TB铁道行业标准SY石油行业标准SN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L水利行业标准SJ电子行业标准SH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C水产行业标准SB商业行业标准QX气象行业标准QJ航天行业标准QC汽车行业标准QB轻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MZ民政行业标准MT煤炭行业标准MH民用航空行业标准GH供销合作行业标准LY林业行业标准LD劳动行业标准LB旅游行业标准JY教育行业标准JR金融行业标准JT交通行业标准JGJ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JG建筑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HS海关行业标准HJ环保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HGJ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HG化工行业标准HB航空行业标准GY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A公安行业标准FZ纺织行业标准EJ核工业行业标准DZ地质行业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DB地震行业标准DA档案行业标准CY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JJ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CJ城建行业标准CECS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CH测绘行业标准CB船舶行业标准BB包装行业标准(五)标准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中国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MH/T4019-2005)●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MH/T4030-2011)●民用航空航行通告代码选择规范(MH/T4031-2011)涉及航空情报二、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航空情报工作特情处置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民用航空航行通告发布规定●航行情报人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二)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三)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指导检查本地区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四)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资料和数据的管理;(五)负责本地区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六)向本地区机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可同时承担所在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职责。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二)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三)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四)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90分钟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航空情报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第二十三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应当每年组织应急演练。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具有独立数据库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建立本地的系统备份。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异地备份机制。第一百一十四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系统作为本地区异地备份系统。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二)持照人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航空情报工作特情处置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造成影响地域范围大小,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四级:(一)一级响应,民航局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或两个(含)以上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发生航空情报全部主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时,启动一级响应。(二)二级响应,民航局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部分主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或一个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发生航空情报全部主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三)三级响应,一个地区空管局内的两个(含)以上空管分局(站)航空情报单位同时发生航空情报主要工作全部或部分无法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四)四级响应,一个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部分主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时,一个地区的一个空管分局(站)、或其他机场航空情报单位发生航空情报运行主要工作全部或部分无法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航空情报工作特情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负责本中心二级、四级响应以及本地区三级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第二十三条在启动应急预案后10分钟内,事发所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特情处置工作小组应将突发事件发生、处置进展情况按流程及时通报所属单位、上一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所属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流程图见附件二。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特情处置工作小组应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处置结果书面报告所属单位、上级航空情报机构和所在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航空情报工作特情处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全国航空情报人员特情处置培训;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航空情报人员特情处置培训;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每年组织1次(含)以上本单位航空情报人员的特情处置培训。关于加强空管系统航空情报应对国外突发事件管理的通知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第四条各级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我国领土和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必需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航空数据,整理、编辑、上报、发布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第七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不得作为实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直接依据。组织实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正式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第三十八条机场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对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及时处理,确定:(一)是否来源于职责提供方。(二)是否准确、完整地按照规定格式提供。(三)是否正确执行了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是否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是否有必要发布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不符合(一)至(五)项要求的,机场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及时退还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并说明原因。民用机场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