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国际条约法一、条约概述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条约的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条约的名称: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final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exchangeofnotes)、谅解备忘录(MoU)、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declaration)、联合公报(jointcommunique)等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条约法的编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1.缔约能力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2.缔约程序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ofthetext)——“全权证书”(full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VCLT第2条)——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第7条)——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authenticationofthetext)签署(signature)草签(initialling)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adreferendum)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第三步,批准、接受、赞同——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expressingconsenttobeboundbyatreaty)——批准(ratification):一国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VCLT第14条)——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避免国内复杂的批准程序)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管条约的国际组织)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VCLT第80条3.条约的加入加入(accession)的定义: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之一,VCLT第15条)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4.条约的保留保留(reservation):“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VCLT第2条)一般适用于多边条约保留的根据(国家主权?全体接受?)保留的目的(与解释性声明的区别):——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保留的规则——保留的提出(VCLT第19条)——保留的接受和反对(VCLT第20条)——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VCLT第21条)——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VCLT第22条)——保留的程序(VCLT第23条)对VCLT中保留规则的评价:——保留规则的演变:全体一致原则——泛美联盟的实践——ICJ“《灭种罪公约》保留案”的咨询意见——VCLT1969——ILC目前的编撰工作——如何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之间保持平衡?5.条约的生效方式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ntryintoforce)E.g.——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自条约明确规定的日期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E.g.——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起生效——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条约生效的条件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4条“本公约应于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1980年1月27日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8条第1款“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1994年11月16日生效)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第1款“本规约应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第一天开始生效。”(2002年7月1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第25条第1款“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2005年2月16日生效)区分:谈判国(方)’negotiatingState’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缔约国(方)’contractingState’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当事国(方)’party’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第三国(方)’thirdState’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suntservanda)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第二十七条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此项规则不妨碍第四十六条。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2.条约的适用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而言,条约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其有效期由条约明文加以规定。条约不具有溯及力。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一般适用于一国全部的领土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条约的冲突规则(VCLT第30条)——《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特别规定——前后条约当事国相同(后法优于前法)——前后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3.条约的解释有权解释的主体:条约当事国或国际司法机构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VCLT第31条)——文本解释(用语之通常含义)——上下文解释——目的解释——善意解释原则补充资料的作用(VCLT第32条)条约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问题(VCLT第33条)4.条约与第三国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VCLT第34条)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VCLT第35条)——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VCLT第36条)——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表示,可推定同意条约相对效力的例外:——国际法上的客观制度(国际河流、通洋运河、南北极)——条约规定演变为国际习惯法四、条约的修订、无效、终止/中止1.条约的修订双边条约的修订:适用条约缔结和生效的规则多边条约的修订——修正(amendment):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VCLT第40条)——修改(modification):若干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VCLT第41条)2.条约的无效(VCLT第46条-53条)条约的无效(invalidation):条约不具备产生效力的实质要件,因而在国际法上不产生拘束力的一种法律状态。条约无效的原因:——缺乏缔约能力——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与国际强行法抵触国际强行法(juscogens):“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VCLT第53条)区分: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3.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VCLT第54条-64条)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区分条约的无效)条约的暂停实施(suspension,中止):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实施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区分终止、中止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条约期满——条约执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退约——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条约被代替——履行不能(superveningimposibilityofperformance)——重大违约(materialbreach)——情势变迁(fundamentalchangeofcircumstances)——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