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治思想一、生平著作1632-1704,出生于英国林顿的律师家庭。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1666年,结识艾胥黎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和领袖沙夫茨伯利伯爵。两人政治见解惊人一致。从1667年起,洛克担任沙夫茨伯利的私人秘书和顾问,并积极追随沙夫茨伯利,参加辉格党人反对托利党人的斗争。1682年,因受到复辟王朝的迫害,沙夫茨伯利逃到荷兰,洛克不久也逃往荷兰。这期间,他被查理二世剥夺了基督教会学院研究员的资格,并被列在叛国者名单上,要求荷兰政府将其引渡回国。洛克不得不在朋友家藏匿一段时间。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洛克回到英国,受到新政权的热烈欢迎。新政权把他看作是这次革命的思想代表人,而他也把这次革命看作是自己政治理想的实现。他在新政府中担任官职,并成了辉格党的智囊。代表著作:《关于宗教宽容的通信》《政府论》《政府论》下篇,论述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被看作是资产阶级的“圣经”二、自然状态洛克指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察人类在建立国家前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自然状态三大特征:1、自由状态:人们依据自己的理性决定自己的行为,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2、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3、自然法支配状态:自然状态中人们虽然是自由和平等的,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有自然法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它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种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也就是人人具有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它们受到自然法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形成鲜明对比,它是由一群具有高度理性的人组成的社会,是自由、平等、安全、幸福、和平的状态。但自然状态虽美好,也存在缺陷。在自然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人,每个人都有权判断谁的行为违背了自然法,应该施加什么处罚,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缺陷:缺乏一种明确的、公认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是非的尺度;缺少一个有权根据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人们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即使人们判断的公正,也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三、社会契约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切实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达成一个协议。他们共同放弃各自的裁判权,(还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把它交给共同体的大多数,或受大多数人委托的专门人员(即政府)。每个人都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建立了国家。四、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有三种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权利是自然权利,即人的本性所要求,与生俱来,与人的自然存在联系一起。人们尽管有民族、等级、宗教等差别,但作为人,权利平等。人们建立了国家之后,这三种权利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国家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而建立的,它不得侵犯人们的天赋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了人的天赋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它。生命权:即人的生存权利。它是三项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权,也就谈不上自由和财产权。洛克指出:每一个人都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人是上帝制造物和上帝的财产,所以他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把自己置于别人的绝对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自由权:洛克认为,人生而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就是只以自己的理性即自然法为行动准绳。这是“自然自由”。在建立国家之后,人们的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自由的第一个内容: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自由的第二个内容: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未加禁止的事情上,可以任意行动,不受任何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的干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他的人身、行动、财产。自由的第三个内容:上述法律必须是人民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它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财产权:就是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洛克指出,大自然本身是归一切人所有的。但当我通过劳动,使某一部分脱离了自然状态,这部分就归我所有了,所以,私有财产权是来源于劳动,是由劳动创造的。他还指出,财产权应有一个限度。就是以供自己享用为度,不能损坏和浪费,如粮食积存腐烂,土地荒芜等。五: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契约,基于人民的同意,是人民通过契约转交给国家的。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把裁判权交给了国家。所以,国家也只有裁判公民间纠纷的权力。它制定出明确的法律,作为行动的准绳。并据此判决公民间纠纷,处罚罪犯。洛克反对霍布斯把国家权力说成是无限的。人民在订立契约时,没有把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交给国家,而是保留在自己手中,所以,国家决不能侵犯人民的上述天赋权利。国家权力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国家权力绝不许超出上述范围和目的。国家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由人民委托立法机关来行使。如果立法机关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等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洛克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但是,立法权和执行权却必须分开。他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