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中华法系一、中华法系概念•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二、中华法系的沿革•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国法律制度逐渐走向大陆法系的模式。•在法系演进史上,一个法系的式微或消亡,主要地不在于法系本身,而在于国家的盛衰,晚清中华法系的解体,既有其保守性的原因,也有国家衰弱的原因。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该法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朝鲜《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该法共71条,在唐律基础上取69条,从唐《狱官令》上取2条。越南李朝《刑法》和陈朝《国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1911年以后国情条件的变化,使她所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伦理等成份,由于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逐渐消失。•中华法系的解体并不意味着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消亡,近现代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仍充满了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直到今天,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仍受到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不能将中华法系理解为只是历史的现象,或是失去生命力的概念。三、中华法系的特质农本主义(重农抑商)、道德至上(善免恶诛)、家族本位(家国)、质地纯洁等。•(所谓质地纯洁,是指中华法系是世界上惟一不参杂其他法系因素的法系。)•中华法系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心,得到了当时社会上下的广泛尊重和真实仰信,尽管有各种负面因素的强劲影响,其以情理精神为核心的文化精神,能够不断地引导人们向善和向上。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灵魂”•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儒家思想支配中国历史数千余年,其间固有盛衰,但上而君主为治之道,下而人民处世之法,要皆未能绝对有逃于儒;中国过去之法制经其化成,自系当然。据此,中国固有法系之所以能独树一帜者,谓为儒家思想在世界学术上别具风采所致,实非过言。”---陈顾远1、表现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礼与法之涵义礼入于法,法与礼以为出入,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在世界法系中也只有中华法系有这个特点。礼的差等式的规范与法的公平性的衡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礼与法不仅同源,而且礼制为体,法制为用。抛开礼制的规范,我们无法全面理解中华法系。•2.表现在家族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上。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是中华法系的基本构成因素。伦理亲情关系法律化,导致了传统社会中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形成早,经历久,影响宽,作用大,家族间有家规,放大到国家就为王法,它们所调整的根植于血脉的亲情伦理关系因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家族法规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以亲情关系为基础,法律调整重视亲情关系,如:•不孝罪•亲属相隐•服制制度•存留养亲•族人先买权等等•3.表现在“天人合一”的关系上。从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确立了天与人相通最早的观念,其后,经过历代儒家的论证,“天人合一”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精神。“天人合一”所追求的目标是维持自然与社会,天上与人间的和谐统一。天既是一种威慑力量,又体现为以“三纲”为核心的天理。天理入律,使天理法律化,而“律设大法、理顺人情”又使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了,成为司法者奉行的圭臬。不仅如此,还以“天人合一”的理念解释了法律的起源,确立了“秋冬行刑”的制度,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违法即是悖天。通过天理之说,使天也世俗化了,天人合一的立脚点是人,因此它不是宗教性的,体现了浓郁的东方色彩。•4.表现在人神关系上,儒家远神近人,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为古代的人本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人本主义表现在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强调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反对不教而刑;提倡宽仁慎刑,重惜民命,三赦三宥,三五复奏。定罪量刑向着社会弱势群体倾斜,汉唐以来的历代法典,都规定了老幼笃疾废疾和孕妇虽有罪或减刑或不加刑,对待囚人,也要善待,否则要科以严厉刑罚。身份法•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在家庭三纲的限制。家庭内部不平等:家长有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等夫妻之间的不平等。等级法在社会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多民族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成果的融合•中国自秦汉起便形成了以华夏族为主体的统一多民族的封建国家。中华法系的缔造固然由汉民族承担主要角色,但是许多少数民族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汉族地区建立了政权。,结合本民族的习惯,相继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北齐律》开创的新体例,为隋唐律提供了重要的范本。与两宋并立的辽金西夏政权分别制定了既吸收中原地区传统法律要素,又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法典。其中保存完好的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总计二十余万言,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元、清二朝是蒙古族和满洲族居统治地位的全国性统一政权,其法制建设突出地表现了蒙汉杂糅、参汉酌金的特色,对中华法系做出了卓越贡献。中央集权,皇权至上•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注重成文法典的编纂,诸法合体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在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中华文化虽然历史上曾经几度遭受外来文化的侵袭,比如佛教文化、摩尼教文化等等,但在法律领域,始终以儒家学说为惟一正宗,经历数千年而不变。•其原因一是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二是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三是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使得中华法系在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中只有纵向的传承而无横向的输入。专制主义的不断强化,加强了这种封闭性。而且因为文化的早熟所产生的文化优越感,使得我国的法律文化缺乏横向的交流与吸纳,因此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孤立性,它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但是这种孤立性历经二千多年的发展逐渐变成了一种保守性,“天不变,道亦不变”成为历代统治者信奉的教条,所以到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海禁大开,西方法文化输入进中国,昔日的中华法系无法再自洽,其保守性作为社会进步的桎梏越来越凸显出来,它的解体蜕变也就不可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