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性别,与本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1.非职工本人意愿,具体情形()、□2.职工本人意愿,本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于年月日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非本人意愿具体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4、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职工个人应当持本证明书,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超出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