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南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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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试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特制定本制度。一、下列情况之一,由本公司审定后,按程序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79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三、经本公司审批的下列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3、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4、本公司技术管理办法。(注:矿井初步设计、矿井安全专篇经本公司审查后,按程序分别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本公司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1、开采三采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条262条)。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9条)。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7、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67、68、79、81条)。8、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9、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6、148条)。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11、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12、防治突出煤层的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13、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14、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15、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16、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17、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18、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备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19、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20、矿井停产检修计划。21、年度采掘计划由矿组织编制,报公司初审后,由县局审批。2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县局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5条)。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本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2、采区设计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3、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4、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6、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入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8、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9、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10、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3条)。11、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4条)。12、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13、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14、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井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7条)。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2条)。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本公司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62条)。11、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12、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13、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按晋煤安发〔2009〕118号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方案》执行。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1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81条)。15、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81条)。16、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审批17、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1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本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96条)。19、巷道贯通(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20、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21、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本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22、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23、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本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2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本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2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2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27、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28、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29、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7、148条)。30、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31、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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