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机车司机安全培训参考资料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当前我国煤矿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一方面,事故问题下降,重大事故率下降,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如2005年百万吨死亡率比2004年下降7.9%;另一方面,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例如,有的煤矿忽视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有的煤矿干部作风不扎实,不下井,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有的煤矿技术管理薄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有的煤矿以包代管。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有着丰富的内涵。“安全第一”是指在对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安全第一”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必须把保护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预防为主”是指对“事故”而言“,在“事故”的原因(条件)和事故的后果(伤害和损失)的关系中,依靠“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等有效的预防措施,破坏事故发生的条件,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事故于未然,是积极主动的预防。“预防为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推进的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在新时期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遇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客观上要求”综合治理”。所以可以这样说,“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二、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原则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后,安全生产已经作为一种“需要”而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对从业人员,安全正逐渐成为其“第一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是责任,安全是效益,安全商誉;对社会,安全是“人权”的需要,是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政治的需要,体现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公私财产不受到损失。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采取的基本对策是从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三方面做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而在这三方面工作中,安全管理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安全管理,提倡“五大手段”综合应用,继续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法制手段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科学手段必不可少;经济手段依然很有效;安全文化的建设则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下五大原则: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切生产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全国一切实现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第二,安全生产人人管理、自我管理的原则。该原则不仅对人而言,也是针对部门的要求。自觉执行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自我发现、防范、控制不安全因素,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防止或控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第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他管理人员都必须在承担生产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第四,“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该原则的坚持可以促使企业按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投资解决安全设施问题以及保证安全设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为安全生产创造物质基础。第五,“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事故后,事故管理要做到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其基本出发点是吸取教训预防事故,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出现。第二节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律的本质和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一般表现为监狱、警察和法庭,特殊情况下加入军队。(4)法是行为规范的总称。(5)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二、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1)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人们的思想。(2)对社会要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3)从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过错,并非由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1)刑事制裁,是指我国对触犯刑事法律的刑事违法行为的人所给予的制裁。(2)民事制裁,是指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制裁。(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的制裁。三、犯罪构成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按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的特征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四大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第三节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1.法律2.主要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还有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共7章97条《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7项基本法律制度,即: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安全保障制度,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以下权利:享有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提出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报复;有紧急避险权;因企业事故受到伤害有获得赔偿的索赔权。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义务: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有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有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的义务。2.《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该法的内容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3.《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主要确立了9项法律制度,即: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制度,办矿审批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煤炭的加工利用制度,煤炭经营管理制度,煤矿矿区保护制度,矿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共24条。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的出台,解决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法律地位,规范了煤矿安全监察行为,解决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改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依法行政的依据。第四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必须遵循的准则。一、《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1.强制性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是长期煤炭生产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是广大煤矿职工智慧的结晶,也是煤矿职工用生命和泪水换来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3.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指明了行为标准尺度。煤炭生产和建设中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它是认定职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章的重要标准,是认定煤矿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是故意破坏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或意外事故的重要依据,因此,也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一旦分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煤矿安全规程》包括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和附则5部分内容,共751条。1.(第一条至第十四条)2.井工部分(共10章,第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三条)它对井工煤矿的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爆破作业等各个环节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3.露天部分(共8章,第五百三十四条至第七百三十七条)4.职业危害(共2章,第七百三十八条至第七百五十条)它主要对煤矿的管理和监测,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对职工健康监护作出相应的规定。5.附则(共1条,第七百五十一条)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采掘生产安全第一节矿井安全生产概论一、矿井生产系统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建立安全、通畅、运行可靠、能力充足的生产系统。(一)运输系统运输系统的功能是将煤和矸石从井下运输到地面;将井下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等从地面运输到井下。(二)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法、通风方式、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其功能是提供井下工作人员所需的氧气,稀释并排出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三)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将井下的自然涌水、工程废水等排到井外,由排水沟、井底(采区)水仓、排水泵、排水管路等组成。其功能是储水、排水,防止发生矿井水灾事故。(四)供电系统供电系统包括地面供电系统和井下供电系统。其功能是提供给地面和井下各用电地点所需的电源。(五)压风系统压风系统将地面空气加压后送入井下的用风地点。其功能是提供给井下所需的风动力和压风自救系统的气源。(六)供水系统供水系统是保证井下工程用水,如煤层注水、防尘用水、采掘设备用水等。其功能是保证井下各用水地点的水量、水压、水质等要求。(七)防尘系统防水系统包括煤层注水系统、洒水系统、捕尘系统等。其功能是增加煤的湿度,减少粉尘的产生量和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浓度。(八)监控系统对井下的环境参数和生产参数进行监控。如对瓦斯浓度、重要设备的运转情况等进行连续监控。(九)通信系统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二、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1)每个矿井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2)巷道断面积、高度符合有关规定。(3)必须对矿井的瓦斯等级进行鉴定,以便实施分级管理。(4)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矿井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才能生产。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通风能力满足安全生的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2台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矿井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6)建立防尘、防火、排水等系统。(7)矿井必须饿可靠的供电系统。(8)矿井提升系统安全可靠。(9)必须安装通讯系统。(10)严格掘进通风的管理。(11)矿井必须具备图纸。(12)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13)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4)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5)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6)应有创作急救系统。第二节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掘进工作最基本的过程是把岩石从岩体上破碎下来,形成设计所需的井筒、巷道及硐室等空间,这些空间进行必要的维护,防止围岩继续破碎或垮落。一、概述掘进工作的主要工序有破岩(煤)、装岩、运输、支护、通风与防尘、排水等。其中,破岩和支护是井巷掘进的主要问题。常用的破岩方法有掘进机破岩和爆破破岩2种。使用最普遍的是爆破破岩。支护主要是锚喷支护和普通支架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