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外劳务合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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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务合同序号: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北京崇外3号地东南角商业金融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发包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人:_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____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八月-1-第一部分协议书劳务作业发包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_盐城诚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北京崇外3号地东南角商业金融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工程2、分包合同内容:2.1本合同分包范围:施工图纸所示所示地上全部装修工程的全部综合劳务作业(不含精装修及甲方指定分包项目)。施工图纸所示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并达到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工作量报价清单所列的全部项目及施工中新增加的项目。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依照招标人策划的施工方案,地上室内外装饰、屋面的劳务施工:①.包含但不限于图纸及工程量所示全部装饰工程(如:抹灰、木工、油漆、室内粉刷、室内外零星混凝土、钢筋、模板、二次结构的砌筑作业、零星砌筑)及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所需简单操作架子及全部垂直运输、人工降效等工程全部综合劳务作业,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标准。②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包括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现场材料码放区改建以及现场范围的其他场地平整、塔吊基座破碎拆除,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砼基础制作、拆除。2.2.1二次结构:包括砖基础、砌块(砖)砌体的砌筑及砂浆制作运输,砌筑部分内外墙抹灰、墙体压筋、植筋(不含植筋胶及相关试验费用)、勾缝等。2.2.2混疑土工程:设备基础浇砼及抹灰、后塞缝、矩型柱、构造柱、抱框柱、圈梁、过梁等内容,模板选材制作(制安拆运、清理码放)、钢筋成型、绑扎运输、浇筑振捣、养护等。装修工程所需临时架子、孔洞临边防护搭设和拆除。2.2.3范围包括的其他项目:①.工程施工项目所需全部材料的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二次搬运、各种材料进场、退场搬运,跟车装卸及指定地点的码放等用工;②.冬雨季施工、场地清理及创建文明工地、剔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工日;③.上级检查所需的安全防护架子;④.临时卸料平台制作安装,拆除电梯井及施工操作的全部架子;⑤.室内外电梯临时防护门制作安装、维护、拆除及日常管理工作;⑥.临时消防管制作安装和拆除;⑦.自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完善、责任区各个项目划分、生活区和办公区卫生打扫等。宿舍内务-2-安排(包括搭建床铺、消防卫生等)、临时电缆埋设、架设及拆除;⑧.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材料码放区改建以及施工现场范围的其他场地平整等;⑨.施工现场大门两侧150米区域清理卫生,上级部门及政府有关机构检查前的清理用工等,施工过程中所需配合的电工、水暖工、放线工、试验工、泵房用工等一切劳务用工及文施用工等;⑩.因结构施工及水、电等分包单位施工造成的所有剔凿、修补用工,水、电、通风管、洞、盒、箱的二次修补,其他分包单位造成的修补,清理等用工。报价中必须包括以上各项。2.2.13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以下施工内容:1)各种成品保护及看楼、各种埋件、各种检查清理、文明施工等用工。2)焊接作业、临时水暖电安装作业,临时架线工程作业等。3)装饰工程施工完善后,中标方必须对所完成的各个部位进行自检,对施工中所遗留未完事宜进行彻底完善处理,并有书面资料,经招标方签字认可。4)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改建等。5)各工程分包单位施工用架子拆改搭设(含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后拆除防护架子等)6)劳务分包方应配置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并负责线路维护,(如有故障自行修理,损坏需照价赔偿),现场电工值班,照明的暂设电工,物料提升机专职司机用工等。7)为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文施用工等。8)工程量清单未含盖的零星项目全部包括在各子项工作内容中了。2.2.14其他劳务作业内容见附件二3、工程地点:北京崇外大街临29号建筑面积:172384、合同价款总额361404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壹仟肆佰零肆元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2年04月25日竣工日期:2012年06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67天6、劳务作业人数:20人。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3-(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4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发包人:(合同专用章)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承包人:(合同专用章)住址:西城区广外红居街7-2-203室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63273956-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发包人义务: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9.9不得允许承包人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5-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0、承包人义务: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6-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7-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14、送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15、事故处理: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16、施工变更: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6.1.3改变有关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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