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纲要刘加宏昆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义和宗旨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三、突发事件的含义、种类和等级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体制和机制五、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六、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一、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义和宗旨(一)立法意义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公共应急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一、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义和宗旨(二)立法宗旨总体立法思路:(l)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应对工作关口能移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等,力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危害因素,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当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发生以后,也应当首先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及时控制事件发展。(2)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为此,必要时就要限制公民的一些权利。(3)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该法调整以下主要内容:1、预防与应急准备。这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防患于未然的阶段。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2、监测与预警。这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一道重要防线,是预防与应急准备的逻辑延伸。3、应急处置与救援。这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最关键的阶段。4、事后恢复与重建。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三、突发事件的含义、种类和等级(一)含义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具有以下要素:1、发生的突然性。2、发展的不确定性。3、危害的严重性。4、明显的公共性。(二)种类按照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机理、过程和危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种类型,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1、自然灾害。即由于自然因素所引发的突发事件。2、事故灾难。即因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导致的灾难。3、共卫生事件。即人为因素和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结合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即由一定社会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三)等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授权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四、突发事件的应急体制和机制(一)应急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1、统一领导。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对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2、综合协调。在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参与主体是多样的,因此必须强调在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日常的协调。综合协调的目的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行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分类管理。由于每一类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表现的方式、涉及的范围等都各不相同,因此在集中统一指挥的体制下还应当实施分类管理。具体来说,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管理规则、明确分级标准,开展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活动。4、分级负责。即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级别确定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一般来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影响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则由国务院统一领导。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特殊性,原则上也是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处置。5、属地管理为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由主要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利于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控制事态的发展。(二)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1、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为主,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为辅。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实情,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如果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则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即是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居于基层地位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只有当县级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时,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2、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一般来说,突发事件的应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但是,为了更有效地借助专业力量处置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突发事件的需要,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三)突发事件应对机构1、应对领导机构。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最1高行政领导机构,在总理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的组织领导工作。2、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如设立国家抗旱防洪总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等,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地方有效开展应对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应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需要国务院处置的,必要时还需要统一指挥或者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地方性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由于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行政上或业务上的领导或指导关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4、应对办事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如何设立由国务院规定。(四)其他应对主体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武装力量也是应急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由于突发事件应对任务往往复杂而艰巨,仅凭我国单方面的力量不能解决,需要大力的国际援助;4、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最重要的监督者。五、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2、社会动员原则。一是建立社会动员机制;二是增强公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3、公开原则。4、比例原则。六、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1、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就中止计算,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时效中止的,待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停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程序中止。指的是在诉讼、复议、仲裁和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复议、仲裁程序和执行程序暂时中止,待这种情况消除后,诉讼、复议、仲裁程序和执行程序继续进行。3、例外规定。即不适用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情形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承担突发事件应对职能的国家机关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以及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保障等内容而制定的工作计划。1、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2、国家突发事件专项预案。3、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4、地方应急预案。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二)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既要根据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又要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出有针对性的、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二、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突发事件的预防是指通过分析、调查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诱因,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消除突发事件存在的条件,避免突发生事件的发生或避免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因此,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1、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2、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监控和公布管理。3、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4、所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5、高危行业应当认真履行预防突发事件的特殊义务。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一)人员准备:人员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任务:1、应急管理培训。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3、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4)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青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而教育主管部门则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4、专业救援队伍保障。(二)经费准备:经费准备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对突事件的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财政资金。2、社会捐赠。3、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资金。(三)物资准备:应急物资储备是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重要方面,有效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四)通信准备: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尤其是在应急处置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确保通信联系在任何情况下都畅通无阻,以确保政府的应急指挥系统能有效运转。第三章监测与预警一、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四、突发事件的预控制度一、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一)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设置我国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根据“统一设置、分级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设置。l、统一设置。建立统一的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