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至第四十条小组成员:董晶星柯杨赵世一10法乙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P103修改变化之处:原刑法第200条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罚金刑的规定,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本条规定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修正案将从三类罪名减少死刑: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已删去)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P107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款删除)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10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因其造成国家的税款损失大,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很严厉的刑罚(在此次修正前最高刑可处死刑,此次修正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虚开上述发票以处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同样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故此次修正时将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亦规定为犯罪。考虑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危害性要小,修正案中规定了较轻的刑罚(最高刑七年)。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110•本条增加了新的罪名,在明知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也构成犯罪。同时增加了单位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虚开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行为的,则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定罪处罚,不能再适用本罪名。•此条的立法逻辑,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逻辑是一致的,那就是,当行为人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较大时,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非法出售、虚开等其他犯罪行为,但此时已经可以推定其持有的发票系其伪造所得或者是用于非法出售、虚开,此种行为对于税收征管秩序有直接的、潜在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P117•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修改变化之处:(1)提高法定刑。加强了对该罪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修正案对交易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将交易行为不再限定与商品的买卖和服务的接受与提供,增加规定了具体的强迫交易的情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两相比较,修正后的刑法增加了三种以强迫交易罪论的情形,基本涵盖了近年来新出现的强迫交易的表现形式,但从立法的稳定性来讲,为避免今后又出现新的强迫交易表现形式而再次修改刑法,此次如果能增加一项“其他强迫交易的”这一兜底条款,可能更好一些。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121•随着科技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成为治疗许多严重疾病的重要手段。受我国一些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自愿捐献器官的人数还很少,因而移植所需的器官来源有限,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出现了买卖器官的畸形黑市。有些人为牟取暴利,置基本的伦理道德于不顾,组织他人出卖器官,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因此,立法机关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条扩大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范围。修正案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扩大到人体器官,包括活人器官和尸体器官,需要指出的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以成年出卖者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则应根据造成的后果,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死者生前意愿摘取尸体器官,或者死者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则应当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原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P129修改变化之处:(1)行为方式变化:从“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2)罚金刑从“并处或者单处”修改为“并处”。(3)提高了法定刑。增加规定了加重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作了规定,该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明确规定了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为犯罪。(5)犯罪主体有所扩大,从原来的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扩大为单位和个人。(6)犯罪的对象有所扩大,从单位的职工扩大到所有自然人。(7)构成犯罪的门槛降低,将原来的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的标准取消了。增加了一档量刑幅度,情节严重成为了重一档量刑的标准,加大了惩处力度。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已删去)P137•该条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刑罚。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也归为盗窃罪,且没有所涉金额的限制,即只要犯罪行为成立就构成犯罪,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近年来,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发案数量一直处于高发态势,这些行为对社会公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