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会法第一节教会法概述一、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广义的:是基督教的法律;狭义的:是中世纪天主教的法律。二、教会法的发展和演变教会法的演变大致经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一)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的《米兰敕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帝国政府确认。教会法就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马的国教,教会由民办变为官办。(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三、教会法的渊源1、《圣经》《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为基督教全盘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公元1世纪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现今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版本的内容和目次,是由公元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三、教会法的渊源2、教皇教令集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至1582年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将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才被新编的《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3、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第二节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二、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三、司法制度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在欧洲横行了500年之久。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以及一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们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查;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刑讯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招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并没收全部财产。第三节教会法的特征与影响一、教会法的特点第一,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第二,教会法是封建性法。第三,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二、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对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