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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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以校園安全為中心主講人:周逸濱律師國家賠償之責任類型國家賠償之類型公務員之國賠責任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之國賠責任要件須為公務員之行為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須為不法行為須為有責行為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具因果關係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要件一:須為公務員之行為行為人須為公務員採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依法令從事於公物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原則上屬之。人民僅需舉證行為人係公務員,不須指出該公務員之姓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公權力行使之範圍內亦為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於行使教育高權之範圍內亦屬之。要件二: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何謂執行職務?僅須外觀上與職務有時間、場所等之關連,不以公務員主觀意思為準。亦包含「為執行職務所採取之手段行為」以及「與執行職務密切關連之行為」。是否包含趁機利用職務之行為則有爭議。何謂行使公權力?係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要件三:須為不法行為積極違背職務之行為消極違背職務之行為釋字469號: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要件四:須為有責行為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以行政機關運作時,在組織、人員調配訓練等各方面客觀上應盡之注意義務為準,只要個案中可認定行政機關未盡此義務即具有故意或過失,而無須舉證特定之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過失之認定標準以「忠於義務之一般公務員之理想典型(類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標準要件五:行為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兩者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要件六: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包含憲法及法律上所享有之權利。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要件須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公共設施瑕疵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要件一:須為公有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重點乃在於國家對該設施之管理權或是否係國家所設置「公共」係指供公共或公務使用公有公共設施之結構基礎如已完工,且已開放供公眾使用,縱尚未正式驗收,仍有國家賠償之可能要件二: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何謂設置與管理?前者係指公共設施當初之設計、建造或安裝;後者係指設置完成後之管理、維修而言。「有欠缺」之判準?(有爭議)客觀上雖出現欠缺通常之安全狀態,須視主管機關對此一狀態之因應與處置是否妥適而定。若已對損害發生盡相當注意義務,則認管理無疏失。要件三: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一般認為生命、身體、財產僅為例示而非列舉之規定要件四:瑕疵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之國賠責任公務員所屬機關。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該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機關。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公務員之國賠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對於發生國賠責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對於發生損害原因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國賠法對校園安全之省思事故發生前避免國家賠償責任之發生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事故發生後防止損害擴大給予被害人及時、有效之協助釐清責任歸屬避免重蹈覆轍案例檢討一A校國小學生某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下課休息後欲返回教室上課,途經A校放置於校區操場旁不平坦草地上無人看守之手球門時,該手球門突然倒塌壓到伊頭部,伊因而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喉部肉芽併呼吸道阻塞、右聲帶麻痺,經送醫急救施行開顱經皮氣管切除經喉頭鏡道擴張及T型管置入等手術,住院88日始出院。A校有無國賠責任?案例檢討二B國中舉辦運動會,學生乙參加跳高項目,然B校校長及體育老師明知B國中並無跳高護墊之財產目錄,亦無合格之跳高比賽護墊,竟未預先向其他學校借用護墊設備,猶貿然使用業已報廢不在財產目錄中之其他小型護墊共五塊交疊勉強使用,以致不符國際田徑規則。致乙起跳後,因落於護墊邊緣,旋即翻落於操場跑道上,頭部撞擊地面,受有腦震盪併輕微腦水腫、脊椎前移等傷害。B校有無國賠責任?案例檢討三學生丙就讀於C學校,某日下午於學校清潔打掃後傾倒垃圾,行經籃球場見破損之籃網懸掛一長條狀似彈簧鋼圈(該物離地僅約一公尺),丙立即攀爬上籃球架跳拉彈簧鋼圈,伸出右手欲觸碰察探時,突然自籃球架上跌落下來,右手食指即遭該彈簧鋼圈鋒利處截斷,經送往台大醫院將切斷分離之指節進行接縫重建手術,仍不幸壞死而截去右食指。C校是否成立國賠責任?簡報完畢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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