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校字〔2006〕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各市、县(市、区)委党校,省直工委党校,各大型企业党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衡量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党校系统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省人事厅二○○六年五月八日2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衡量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是:县级党校为教员、助讲、讲师、高级讲师;市级及以上党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三条对申报人通过评审或评审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适用范围3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党委党校(含大型企业党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及助教(助讲)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由省人事厅委托评审的其他院校的有关人员。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治学态度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第七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期申报:1、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内不能申报;3、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内不能申报;4、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从下次合格之后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第四章助教(助讲)任职资格条件4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助教(助讲)资格。其余教师申报,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九至十条要求。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2、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承担教学工作满1年。第九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2、县级党校教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第十条业绩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五章讲师任职资格条件5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讲师资格。其余教师申报,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十二至十五条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2、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教学工作满3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再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且本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第十二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3年;2、省委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3、市级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4、县级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并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者取得本科学历并聘任助教职务满5年;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第十三条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6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十四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附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2、参加并完成县局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3、被授予市级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第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一)县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72出版著作一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二)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2、出版著作一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三)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著作1部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3、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第六章高级讲师任职资格条件第十六条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十七至二十条要求。8第十七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3、取得本科学历后,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第十八条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十九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参加并完成县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93、被授予市级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第二十条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2、公开出5万字以上的著作1部,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3、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第七章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要求。第二十二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103、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6年,若为市级党校教师,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4、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讲师职务满8年,若为市级党校教师,聘任讲师职务满6年;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第二十三条业务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能够对青年教师或学员的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提供具体的指导(市级党校教师须提供1篇总结报告)。省委党校教师还须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省委党校教师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二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2、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其它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前2名);2、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4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12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5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第二十五条论文、著作条件:(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国家级,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2、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3、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著作1部(或编写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被《SSC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132、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为国家级)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国家重点),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第八章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要求。第二十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一)市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2、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副教授满6年;143、具有本科学历或大学普通班毕业,且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2、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3、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并聘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4、大学普通班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