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未来国外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分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一、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分析(一)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规定在英国,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并不对立,而是统一的。数字出版行业巨头大都由传统出版企业经数字化转型发展而来,它们同时开展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业务。如全球昀大的出版企业之一培生集团高度重视数字出版业务的发展,过去5年对数字化内容采集的长期投资高达40亿英镑。因此,要考察英国数字出版业的行业准入,首先要了解出版业准入机制。英国对出版业实行注册登记制,个人、团体或机构都可以申请创办出版企业,开展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业务。英国政府在伦敦设有出版登记所(CompaniesHouse),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全国出版公司的登记工作。在英国,创办一家出版企业无须通过政府审批或许可,但是需要到出版登记所登记注册,注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出版计划、出版规模、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信息,而且所有出版企业都必须定期如实向该所上报经营情况和出版情况,否则将被重罚。政府不直接干预出版活动,出版活动完全是商业行为。出版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开展出版经营活动。英国实行资本开放政策,各种资本都可以投资出版业。(二)有关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英国没有专门的数字出版管理机构,其职能由一些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如文化委员会(BritishCouncil)可以对英国出版业(包含数字出版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印发宣传品和资助英国出版物出口。英国贸易与产业部(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DTI)曾指出,对在线出版的儿童色情等非法网络内容可以依据刑法进行规范。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通过新的《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将原有的五中经未来家电信和广播电视管制机构——电信办公室(OfficeofTelecommunications,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ndependentTelevisionCommission,ICT)、广播标准委员会(TheBroadcastingStandardCommission,BSC)、广播局(TheRadioAuthority,RA)和无线电通信局(TheRadioCommunicationAuthority,RCA)合并为统一的通信办公室(OfficeofCommunications,OFCOM)。OFCOM是英国的通信管制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电信、广播电视和无线电行业,也包括媒体内容等。它直接对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并不是英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民间组织,英国政府无权干涉OFCOM的监管工作。英国对数字出版业的监管更多地借助行业自律实现。主要的行业协会有出版商协会(PublishersAssociation,PA)和在线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ofOnlinePublishers,AOP)。其中,PA是代表英国图书、杂志和电子出版商利益的民间组织。使命是保证出版业在英国、欧洲以及国际领域的利益,巩固英国出版商的贸易环境;为出版商提供信息交流平台;通过技术和其他变革为行业提供支持和指导等。AOP是代表英国数字出版公司的行业协会组织。其核心工作是进行数字出版业的行业调研并出版相关读物;举办论坛、研讨会、评奖等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促进和保护英国数字出版商的利益等。协会目前拥有约160家出版公司会员,包括报社、杂志出版商、电视和广播公司以及纯在线媒体。另外,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数字内容,在政府的鼓励下,1996年英国网络服务商自发成立了互联网监督基金会(InternetWatchFoundation,IWF,前身为安全网络基金会)。这是一个半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搜寻非法网络信息内容,并将发布这些信息的网站通报给网络服务商以便其采取措施阻止网民访问。该组织在打击网络色情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三)有关出版内容的法律规定1、相关法律规定英国没有统一的《出版法》,也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出版内容的立法,对数字出版内容的管理一直秉持“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2000年12月,英国政府发布的《通信白皮书》指出:通过向网络用户提供过滤和分级软件工具,由用户自己控制他们及子女在网上浏览的内容,这种处理用户和网络之间关系的方式胜于任何第三方的管辖。英国政府将网络媒体视为出版物的一种,通过沿用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有《刑中经未来法》《诽谤法》《青少年保护法》《公共秩序法》《淫秽出版物法》《防止滥用电脑法》《数据保护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通信法》等。图表1:英国有关数字出版内容的法律规定名称时间相关规定《刑法》(CriminalTustice)2003对诽谤性出版、淫秽出版以及煽动诽谤政府等罪行都有相关规定。《诽谤法》(DefamationAct)1991该法律部分即是关于“出版责任”的规定作者、编辑、出版者故意出版的出版物中含有诽谤性文字,并且存在明确的低毁名誉的意图,即有可能构成诽谤罪。《青少年保护法》(ProtectionofChildrenAct)1999本法适用于虚拟儿童色情虚拟儿童色情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指通过合成技术制作虚拟儿童,再以此为客体制作色情材料该法禁止拥有、传播、演出或者出版虚拟儿童参与性行为的色情物品。《公共秩序法》(PubliOrderAct)1991关于网上言论问题该法认为把意图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的侮辱性言辞和表演犯罪化即是违反了本法该法能够对恐怖分子通过网络传播恐怖思想和美化粉饰恐怖行为进行制裁。《淫秽出版物法》(ObscenePublicationsAct)1914该法认定的淫秽物品是指“一份材料所包含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听、读或者观看的人有使其堕落和腐蚀的作用”可视化的淫秽电子信息也包含在淫秽内容之中如果一个人出版或者为出版而拥有淫秽物品就违反了该法。《防止滥用电脑法》(ComputerMisuseAct)1990该法规定了三种计算机犯罪:①非法侵入计算机罪;②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③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Act)1998该法加强并延伸了1984年《数据保护法》中规定的数据保护机制,就取得、持有、使用或揭露有关个人数据处理过程等方而提供规范。《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thePrivacyandElectronicCommunications(ECDirective)Regulations)2003该法针对垃圾邮件传递恶意代码、非法传递恶意信息、钓鱼软件攻击等对网络用户存在安全威胁的行为进行惩治对网络安全的维护和监管有利于保证数字内容的安全。《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2003规定OFCOM要为保护广大受众不受冒犯性或有害内容侵害实施足够保护,同时要保护广大观众不受不公平或破坏隐私的内容侵扰。资料来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整理2、行业规范除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监管外,英国政府更多地依靠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来控制网上的有害信息。1996年9月,DTI组织国内主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MetropolitanPolice)、内政部(HomeOffice)和安全网络基金会(Safety-netFoundation)四方面的代表讨论管理网络内容的有效措施。同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TheInternetServicesProviders’Association,简称ISPA)、伦敦网络协会(LondonInternetExchange,简称LINX)和安全网络基金会三家民间组织在讨论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英国第一个网络内中经未来容监管方面的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R3”分别代表分级(Rating)、检举(Report)和责任(Responsibility),它很好地概括了控制网上不良信息的三种基本方法:首先,各个数字内容提供者有责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的法规对那些不适合青少年的色情内容等进行分级标注;随后,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不良内容可以向IWF网站进行举报和投诉;昀后,基金会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会通知相应的数字内容提供者将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不予合作就将详情移交国家刑事情报局,不良信息提供者将会依法承担责任。后来,IWF又以《R3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为基础,拟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CodeofPractice),在鼓励使用新技术的同时要求网络提供者承担起确保内容合法的责任。基金会确立了两个基本的管理指导思想:一是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互联网同样适用。世界任何地方的儿童色情、在英国国内违法的内容和煽动种族仇恨的内容都是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二是对不违法但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内容进行分级和标注,由用户自愿选择接受还是拒绝。(四)有关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英国出版业之所以能成为全球翘楚,与其拥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然而英国数字出版业也深受非法下载之苦。英国出版商协会数据显示,有700多万英国人非法下载,这使得数字出版物的销售额损失三分之一。数字出版物的版权构成极为复杂,一份数字出版物可能涉及多个版权所有者:拥有文字版权的作者、拥有排版版权的出版商、拥有软件版权的电脑企业、拥有视频及音频版权的其他各方等。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涉及多方利益博弈。目前,英国版权法沿用的是《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相关版权法还有如1997年出台的《数据库版权与权利条例》、2003年出台的《版权与相关权条例》等。2010年4月英国国会通过了《数字经济法》,以此来应对网上非法文件分享的急剧增加。1、《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以下称“英国版权法”)英国版权法保护“具有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录音、影片、广播或有线节目”,还有“版本之版面安排”。其中,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文字作品”而给予版权保护,并扩大出租权的范围,以防止软件租赁业对软件生产者造成利益损害。“有线节目服务”是指为公众接收之目的、全部或主要地通过电信系统而非无线电系统传输客观影像、声音或中经未来其他信息的服务。相较之前的版权法,现行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扩大了。英国版权法第16-21条对禁止的各种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关于网络侵权,英国版权法第24条(2)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侵权复制品将会在联合王国或其他地方通过接收传播而被制作,依然通过电信系统(而不是通过向公众)传播作品,构成对版权之侵犯。”尽管1988年的英国版权法有很强的预见性,至今仍是裁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网络空间不仅改变了复制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它还改变了法律对非法复制的遏制效果。这两种改变是同时发生的,也是迅速发生的。网络不仅实现了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就能对数字化作品进行高质量的复制,而且使法律的实施成为了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对版权人来说,网络空间是两种特征的昀差组合:复制的能力好得不能再好了,法律的保护弱得不能再弱了。”因此,很有必要对版权法进行顺应技术条件发展的修订、完善,或者出台新的网络版权法,而2010年英国颁行的《数字经济法》就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而酝酿的新法。2、《数字经济法》2009年6月,英国文化传媒体育部(DepartmentforCulture,MediaandSports)和商务创新技术部(DepartmentforBusiness,InnovationandSkills)联合发布关于数字和通信行业的白皮书《数字英国报告》。这份报告就数字版权提出如下建议:改变有关著作权许可的法律以使消费者能够廉价地获得更多数字内容;无法查明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许可问题;如何减少网络版权侵权;非传统格式书籍的公众借阅著作权许可费问题;不断提高公众上网的带宽、网速等。《数字英国报告》包含的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