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第三条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第四条鼓励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严格对多年实践中医的人员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中医,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2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江西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名。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一)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二)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三)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四)2012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跟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二)、(三)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内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带教和推荐。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第十四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程序分为:(一)医术专长陈述限时5分钟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4.有效性。(二)现场问答限时10分钟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三)诊法技能操作限时10分钟1.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2道进行口述;2.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题1道进行口述。(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限时5分钟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3.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第十五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考核时间为30分钟,考核程序分为:(一)医术专长陈述限时5分钟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4.有效性。(二)现场问答限时10分钟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三)外治技术操作限时10分钟1.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基础理论题2道进行口述;2.抽取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题1道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限时5分钟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3.用药禁忌等风险点考核;4.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10分钟;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10分钟。考核时间为40分钟,考核程序参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申报者,因身体原因不能达到现场,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采用实地现场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程序不变。第十八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者,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第四章考核组织第二十一条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二条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药类别药师;(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第二十四条符合第二十三条,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或查实则取消其专家资格。第二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第五章执业注册第二十六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第二十八条在江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江西省申请执业的,经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执业地点注册。第二十九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三十条《江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