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一)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二)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三)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二、立法活动第一阶段为1927—1937年第二阶段为1937—1945年第三阶段为1946—1949年第一阶段在宪法方面:《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一阶段在其他部门法方面: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法院组织法刑事特别法第二阶段一方面,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奸条例》另一方面,又颁布了一系列加强国民党独裁统治地位的法令独裁统治地位的法令《处置异党实施办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第三阶段(“宪政”)一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及各种组织法、选举法,以推行所谓“宪政”;二是加紧制定一系列战时特别法规:《戡乱总动员令》《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三、法律体系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三个层次:首先是成文法;其次,判例、解释例以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此外,国民党中央的决议及蒋介石的手令。成文法:《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四、立法特点(一)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二)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根本立法原则(三)外来法与本土法融合,法律体系庞杂详备(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法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内容及其特点一、宪法性法律(一)《训政纲领》(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四)1947《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第二,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第三,规定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第四,规定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一,改行总统制。第二,取消“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章。第三,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重庆谈判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一,虚伪的民主共和的国家性质。第二,不伦不类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限制性地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第四,形式上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制。第五,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第六,“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二、刑法(一)《中华民国刑法》第一,加重处罚“内乱”和“妨害国交”等罪二、刑法(一)《中华民国刑法》第二,采纳西方通行的刑法原则,并注重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第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对有犯罪行为或有犯罪嫌疑、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社会防卫主义理论。(二)刑事特别法的内容特点第一,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第二,实行重刑主义。(二)刑事特别法的内容特点第三,触犯刑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第四,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制度。三、民商法(一)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建立《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共5编1225条。5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中华民国民法》的正式颁行,代表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最高成就。中华民国国玺(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第一,采取社会本位主义原则。第二,修改的幅度较大。第三,肯定习惯的法律效力。第四,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相当的保留。(三)《中华民国民法》的意义首先,使民法彻底从刑法中独立出来。其次,它使清末以来建立的部门法体系进一步完备化,是我国法制走向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本质——维护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四)单行商事法规的颁布《中央银行法》、《票据法》《公司法》、《交易所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48年25万元纸币四、行政法特点:1.没有编纂统一的行政法典,而是将分散的行政法规按门类汇编,建构了一个非常完备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2.体系完整、内容详备。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一)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司法行政部(二)地方司法机关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中央:最高法院各省或特别区:高等法院县或市:地方法院县司法处兼理司法事务县长兼理检察职能(三)特殊司法机关1.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南京)高等特种刑事法庭2.军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设在同级普通审判机关中二、诉讼审判制度(一)主要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第一部——1928年第二部——1935年二、诉讼审判制度(一)主要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第一部——1931年第二部——1935年1931年《民事调解法》二、诉讼审判制度(一)主要诉讼法3.特别诉讼法规特别刑事案件南京国民政府(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第一,采取秘密侦查制度。第二,采取“自由心证”的诉讼证据原则。第三,实行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第四,扩大和强化军事机关审判权。第五,公开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第六,特务机关法外司法。中统局、军统局。“自由心证”所谓“自由心征”,即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自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思考题:1.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与立法特点。2.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及其本质。3.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4.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体系及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