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会计法LawofAccounting主讲:丁辉关Email:dinghg@niit.edu.cn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计准则与会计操作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12章会计法12.1会计法概述12.2会计核算12.3会计监督12.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2.5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会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会计机构、人员的职权,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重点: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编制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难点: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编制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教学时数]4学时学习提示: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2.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和要求。3.《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4.审计的特征。5.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会计与审计的关系。【知识链接】假账常见手法曝光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在不断加快,在经济高速运转的同时,经济犯罪也层出不穷。在诸多经济犯罪案例中,做假账是作案方法中最老到,也最常使用的一种手法。如1999年轰动全国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大经济案件中,便是以何允明、江仲生等人为首的领导班子利用职务之便并借助假账的掩护,鲸吞国家财产近千万元之巨。假账一直被人们视同“洪水猛兽”,它犹如一只隐形的手,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力量,小到“皮包公司”的设立,大到一家家上市公司的包装出炉,使许多不法分子巧取豪夺、中饱私囊。假账一般是指会计人员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会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的产物,是伴随着会计工作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近年来,做假账的手法不断翻新,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和隐蔽化。假账主要有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等形式,做假的常见手法主要有:真账假做、假账真做、偷桃换李、电脑作弊等形式。由此可见,加强对会计法规的学习,不仅有助于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12.1会计法概述12.1.1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2.1.2会计法的基本原则12.1.3会计管理体制会计的概念与职能1.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工作。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是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以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反映过程。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活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结果已成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机关等作出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宏观决策的主要依据。2.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会计关系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等。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计法》。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作了两次修改。新修改的《会计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会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会计法宗旨及适用对象《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的适用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无论何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是指具备一定格式,用以记载各项经济业务的账册。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既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既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担负责任,同时还要对本单位保存和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负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1)明确单位负责人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2)强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3)提出对认真执法,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进行精神或物质的奖励;(4)对利用任免会计人员之机压制、报复会计人员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法》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2.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有些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三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12.2会计核算12.2.1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基本要求12.2.2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12.2.3会计电算化12.2.4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12.2.5会计档案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办理会计手续由会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进行;会计核算方法应按统一的规范进行。(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合法、真实、准确、完整。(3)会计核算的的基本环节: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是会计分期的基本单位。《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一会计年度具体还可划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会计年度和记账单位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时,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说明数据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已发生的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一)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记账凭证:又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2。原始凭证的核算要求依法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或补充。3、记账凭证的核算要求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金额如果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指通过对大量数据、资料的归类整理,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和经营状况的载体。会计账簿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三)财务会计报告1、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