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诉权第五章一、诉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诉只能向法院提出;•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第一节诉2002年5月6日,杨某乘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鲁C-04270大客车由淄博驶往烟台,途经龙口市海岱镇时,因前方有人横穿马路,司机一踩急刹车,杨某被甩到前挡风玻璃上,眼睛摔碎,镜片插入左眼,致左眼失明,花费医疗费共计5万元。杨某以侵权为由将该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共计12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汽车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判决生效后,汽车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杨某三天两头去汽车公司索要赔偿款,6个月过去了,杨某未索要到一分钱,此时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杨某又以汽车公司违反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将汽车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计12万元。对该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二、诉的要素(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有无•当事人是否合格(二)诉讼标的标的:基础法律关系标的物:基于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基于法律关系提出的具体请求诉的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新诉讼标的理论说:二分支说: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为依据一分支说:诉的声明为依据•新实体法说:修正实体法竞合论李明与张继系同村人。1988年9月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0年10月18日生一男孩李志明,现已辍学随祖父母生活并参加劳动。李明与张继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常发生矛盾。1991年李明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二人到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10月19日李明因盗窃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继于2002年1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孩子由自己抚养。李明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张继抚养孩子,要求孩子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待其出狱后再由其抚养。另外,二人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存在分歧。从诉的内容看,本案属那种类型的诉?三、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物的给付之诉、行为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999年11月30日,某内燃机厂公司与某配件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配件厂按需方图纸、技术要求供货。产品实行三包,并约定产品按需方技术要求、图纸或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同的履行地点约定在内燃机厂。合同有效期限自1999年12月26日至2000年6月26日。2000年1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书》,约定因配件厂产品质量缺陷给内燃机厂和最终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由配件厂承担法律责任。并约定该质量保证协议书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配件厂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内燃机厂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03年2月18日,配件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内燃机厂给付货款1617706.84元。内燃机厂在答辩期内以配件厂为被告提起反诉,要求配件厂赔偿因其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1524680元。四、反诉(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由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提起反诉的条件1反诉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需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提出时间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5反诉需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三)反诉的提起和审理四、诉的合并五、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追加行政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民法通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003年3月24日,四川成都人杨某起诉作家出版社和黄宏,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报更正黄宏所著《从头说起》一书中的虚假、失实报道,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元,并双倍赔偿购书款共计44元。杨某在起诉状中称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黄宏所著的《从头说起》一书中存在虚假、失实的内容。该书第316页中写道:“《杨白劳与黄世仁》是一个不错的小品,借助两个人物和人们熟悉的人物关系反映出当今三角债的问题: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我们一贯宣传黄世仁是恶霸地主,杨白劳是要解放的贫下中农,而作家出版社出版、黄宏所著的《从头说起》一书却将杨白劳指责为欠债不还的无赖,从而使我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故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杨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起诉人杨某所称书中所描述的人物、剧情等内容与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杨某依其对该书的看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的范畴。因此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一、关于诉权的学说二、诉权的内涵三、诉权的行使条件四、诉权的移转第二节诉权主管与管辖第六章振家村、高山村、道立村原系琼山县美兰人民公社所属的三个大队。1962年,中共海南区党委第33号文件决定,将该三个大队划归国营桂林洋农场管辖,该三个大队由集体所有制改编为全民所有制农工,由国营桂林洋农场发放工资,享受农场工人生活福利、医疗费等劳动保护、福利待遇。该三个村并入农场后,其具体分配方式先是实行自负盈亏、以产计资的分配制度,不再发工资,但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2年因经济开发的需要,国营桂林洋农场将其部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并对三个村的农工进行了补偿,但有部分农工还未领取补偿金费用。由于少数人作梗,三个村的农工不让进行开发,后经有关部门说服、教育,不再阻挠开发。1993年11月底,三个村的农工以自己不是农场工人,国营桂林洋农场非法损坏其自留地为由,起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国营桂林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333080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国营桂林洋农场将土地出让给有关单位,三个村的农工对此提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三个村的农工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案应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四、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处理争议的关系主管.doc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甲县张某与乙县王某签订一标的额为80万元的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向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在给付违约金的基础上,再赔偿实际损失15万元。法院受理了该诉讼请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合并审理。王某对此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理由是: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由于原告张某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因此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乙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未予采纳。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三、管辖恒定1确定管辖恒定制度的意义2管辖恒定的涵义3管辖恒定与管辖权异议制度四、管辖的分类第二节管辖概述1999年8月28日,河北省某水泥厂与河南省某重型机械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以每台120万元的价格供给水泥厂WK-2型履带式挖掘机15台,总货款为人民币1800万元整,当年12月3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水泥厂按约定向机械厂交付了50%的货款,并于同年12月26日将15台挖掘机运回水泥厂。但在使用过程中,水泥厂发现机械厂生产的WK-2型履带式挖掘机的电压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法正常使用。为此,水泥厂要求退货,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机械厂以水泥厂未在合同中注明电压要求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争议。2000年9月15日,水泥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并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拒绝受理,并告知水泥厂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不服,坚持认为本案涉及两省,并且争议的数额较大,因属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三节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三、一般地域管辖(案例1)四、特殊地域管辖(案例2)合同管辖.doc侵权纠纷的管辖.doc五、专属管辖(案例3)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七、协议管辖八、牵连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1999年9月,陆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陆某送给陈某及其父母彩礼若干。三年后因种种原因,双方解除恋爱关系。2001年10月,陆某向陈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甲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及其父母返还所送彩礼。三被告在答辩状中称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乙市,从而向甲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甲市受理管辖异议后查明,三被告于2000年9月起在乙市租房居住,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乙市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条件。故甲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乙市法院。案例11999年3月26日,。甲市时代化工厂与乙市农工商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农工商公司自1999年8月至12月,每月供给时代化工厂一级硫酸氢铵3000吨,每吨单价240元,交货地点为农工商公司设在丙地的仓库。合同签订后,农工商公司于同年8月2日发出680吨硫酸氢铵,8月26日发出600吨硫酸氢铵。后因时代化工厂未付货款,农工商公司不再发货,时代化工厂也未要求农工商公司继续供货,合同自行中止。农工商公司曾多次派人或去函向时代化工厂催要货款,均无结果。为此,农工商公司2001年7月2日向其住所地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时代化工厂给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例2西城区某房屋公司修缮东城区一住房,因工人干活马虎,将其旁边孔某住房的一面墙部分砖土碰掉,造成房屋裂缝,下雨屋中漏水。孔某外出旅游,回来发现房屋漏水,房中的家具、地板和一些重要物品被水浸泡,造成直接损失达2万元人民币。孔某将房屋公司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公司修缮房屋并赔偿损失。案例3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区分2、管辖权转移的两种类型3、管辖权转移的效力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3、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七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的概念二、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三、当事人权第一节当事人概述张宝来与张宝珍系兄妹关系。2001年二人的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5间,其中北房4间,西房1间。5间房屋一直由张宝来占有使用。2002年11月22日,张宝来背着张宝珍,私自将其父母遗留的北房4间中的2间以3.8万元的价格卖与同村的李峻骧、赵秀云夫妇。李、赵二人明知该房为张家兄妹二人的共同财产,张宝来没有处分权,但因贪图便宜仍予购买。嗣后,李、赵夫妻即在该房内居住,但双方始终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3年3月张宝珍就房产继承提起诉讼。•如果张宝珍以房产继承关系提起诉讼,谁为被告?•如果张宝珍以侵犯房产继承权提起侵权之诉,谁为被告?一、认定当事人的效果二、认定当事人的标准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一、当事人能力1、当事人能力的概念界定2、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二、诉讼能力三、当事人适格1、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2、诉讼担当3、非正当当事人的变更第三节当事人的主体要件四、诉讼承担1、诉讼承担的本质2、诉讼承担与诉讼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