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学习要求:1、前置知识:法理、民法(总论、分论)、合同法等2、教学安排:讲课56学时;实验4学时;共计60学时3、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试卷占70%;共计100分平时成绩的构成:出勤、课堂提问、作业、实验课成绩等构成4、参考书目及法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版《民事诉讼法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学习重点:1、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2、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素及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一)概念;见教材第1页(二)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私力救济1、方式;自决、和解2、依据法律性质分为:法外私力救济与法定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3、特点:无第三人介入,仅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无程序性4、弊端:(二)社会救济1、包括;诉讼外调解与仲裁2、特点:有第三人介入;诉讼外调解无程序性、无法律效力;仲裁有程序性、裁决有法律效力;3、利弊分析:(三)公力救济1、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2、特点:强制性、严格性、第三方的介入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1、概念:见教材第3页2、民事诉讼由:各种诉讼活动与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共同构成3、人民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合议庭评议活动、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讨论活动------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利义务争议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相对自由处分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对抗的平等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四、民事诉讼的目的(略)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见教材第18页(二)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1)、审判法律关系:法院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关系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2、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诉讼行为1、法院的诉讼行为:诉讼指挥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等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须借助法院才能取得效果的诉讼行为。如;起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需借助法院,当事人自己即可实施的诉讼行为,如:自认、放弃上诉等。3、诉讼契约(又称诉讼上的合意)如;协议管辖、执行和解等第四节民事诉讼法(见教材)第五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学习重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法律依据:民诉法第8条(见教材第42页)二、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请求调解劝、上诉权等;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原告享有起诉权,而被告享有反诉权;一方提出本证,而对方可提出反证等。问题:为什么双方当事人在享有相同诉讼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法院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均可用证据证明能够自己的主张等(2)关于证据:双方均可向法庭提交,均须遵守质证规则等(3)法庭审理阶段:双方均须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的指挥等(4)关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享有上诉权,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5)关于生效判决:双方均有义务遵守问题:法院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重要吗?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案例:党某(男)和金某(女)原是夫妻。金某当初是一个下乡知青,到农村插队,后来念了大学,毕业后当上了某中专学校的老师,表达能力强。党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表达能力差,说话时嘴里老像含着一块热豆腐。金某工作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有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的权利,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机会。原告金某拿着事先准备的稿子,讲的头头是道;而被告党某在答辩时就只有一句话:“她没良心”,之后就没词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员采用问话式的方法查清案件事实:法官:你们俩结婚是父母包办的,还是自己搞的?党某:自己搞的。法官:谁先找的谁?党某:她先找的我。法官:她文化程度比你高那么多,为什么找你?党某:她当时下乡插队,无依靠,很可怜。法官:结婚头两年她对你怎么样?党某:好着呢,天天给我送饭,晚上给我打洗脚水。法官:现在怎么样?党某:现在连家都不回了。法官:什么时候变的?党某:打她上大学后。法官:你认为她为什么会变?党某:她认识了新朋友,瞧不上我了。法官:她的新朋友是谁?党某:她的同学吴某。法官:吴某多大了?结婚了吗?党某:和她差不多,没结婚。法官:他们俩有什么来往?党某:吃喝不分,成天逛街,星期天逛公园,就差没住到一块了。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问题:本案中,法官的问话有必要吗?为什么?第三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二、注意的问题1、同等原则是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采用的2、对等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应慎用第四节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二、含义1、法院应重视调解解决民事纠纷2、法院对当事人多作思想工作3、应遵守自愿原则(1)是否接受调解自愿(2)是否接受调解协议自愿4、应遵守合法原则(1)在程序上合法,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2)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案例:张某欠李某1万元人民币,经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张某在调解后的3天内,一次性向李某归还人民币8000元整即可,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在此基础上制作了调解书。问题:(1)本案调解是否遵守了自愿原则?(2)本案调解是否遵守了合法原则?(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吗?5、反对两种倾向:(1)忽视调解的意义(2)滥用调解第五节辩论原则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二、定义:见教材第44页下—45页上三、内容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问题,也可以是实体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自己行使与代理人帮助行使均可4、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法院应在从分听取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5、不同于刑事诉讼辩护权刑事诉讼辩护权的基础是: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民事诉讼辩论权的基础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第六节处分原则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二、对实体权利的处分1、起诉时,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2、起诉开始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进行和解;双方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等4、在判决生效后,除移送执行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未执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选择执行和解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1、诉讼发生后,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2、诉讼中,可以申请撤诉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自愿决定是否上诉4、执行中,可以撤回执行申请四、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监督第七节检查监督原则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二、检查监督的内容1、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2、监督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否正确---抗诉第三章民事审判中的基本制度学习重点: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是只有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二、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1、可以由审判员组成2、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但是陪审员不能作审判长3、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三、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1、有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须是3人以上单数四、再审合议庭的组成1、再审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审结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不能适用独任制2、再审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二审审结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五、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有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2、合议庭其他成员要服从审判长的指挥3、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判决意见,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六、合议庭的外部关系1、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或遇重大疑难案件时,合议庭应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是判决意见2、合议庭对外代表法院行使职权,合议庭作出判决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3、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要接受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七、合议制的好处: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第三节陪审制度一、概念:见教材第50页二、陪审制度的功能1、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是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2、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三、把握陪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陪审制只适用于一审案件2、在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3、法律对适宜吸收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范围未明确规定4、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第四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内涵:见教材第51页二、适用回避的对象1、审判人员2、书记员3、翻译人员4、鉴定人5、勘验人员6、检察人员问题:陪审员是否需要回避?陪审员属于上述人员中的哪一类?思考: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是否需要回避?三、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问题:1、适用回避情形1中的“近亲属”,其范围是否明确?2、适用回避情形2中的“有其他关系”,其内涵是否明确?当事人对此是否可以知道?3、关于社会生活中的“干亲”,你是如何认识的?这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否有影响呢?[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